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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中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情形

  国企改制中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情形

  《办法》第28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及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根据该规定,在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报批时应该出具法律意见书,且该法律意见书应该主要针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相关内容发表意见。

  上海市国资委规定,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产权交易、产权纠纷调处时,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参与。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企业、事业单位产权事务的必备文件。律师从事产权交易法律事务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情形包括:审查企业产权、股权出让、划转情况;审查企业并购出售、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产权状况;为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的转入和受让等。律师的法律意见书一般分两种,一种是关于改制方案的法律意见书,另一种是关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省国资委于2004年11月2日出台的《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审批程序(试行)》中并没有具体规定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时间和出具内容,但该《程序》沿袭了省国资委成立前由山东省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鲁企改字[2003]20号文件规定。按鲁企改字[2003]20号文,改制企业先有一个改制或重组方案,最后有一个资产处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报审时应同时附上法律意见书。因此,山东省省属国企改制报资产处置方案时应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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