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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

  第一,成立改制工作组。拟改制国有企业成立由党委、经营管理人员、工会、职工代表组成的改制工作组,在改制工作组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企业改制的具体操作工作。

  第二,提出改制申请。由企业向发改委提出改制申请,发改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企业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同意企业改制及改制方式的批复意见。

  第三,改制预案的制定和初审。首先,选择改制方式,制定改制预案。企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改制形式,制定改制预案。预案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资债、人员、经营、效益等情况);改制模式(包括改制的主要思路,改制形式,按照政策规定可采取的人员安置办法,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理办法);实施步骤(包括从宣传发动到报批实施各阶段的日程安排)。其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征求税务、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对改制预案意见的基础上,将改制预案、资产评估报告书、拟破产企业的审计报告、职工名册、土地使用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该部门对企业改制的基础条件、成本来源、改制形式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初审,然后将预案回复企业。

  第四,改制方案上报审批。首先,企业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回复的预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形成正式方案。其次,企业将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通过的改制方案及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的决议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报发改委审查批复。

  第五,清产核资及产权界定。企业要根据资产评估要求,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财务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组,负责对本企业的财产进行清查,并委托具有验证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资产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核实资产。有核销不良资产和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的,应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原产权归属不清的;需要进行产权界定;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界定。

  第六,资产评估。根据企业和主管部门的申请,由资产占有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行,对企业资产(包括土地资产)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在企业内进行公示,并将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

  第七,按批复的方案组织实施。首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产权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经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易鉴证。其次,企业与职工办理解除国有企业职工身份手续,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及安置费用使用意见等,并经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再次,办理工商、税务、土地、房屋、债权、债务等权证变更手续和价格交割手续。

  第八,办理新公司(两种公司形式)注册的相关手续。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为例,主要程序如下:

  ①完善改制方案。拟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改制企业,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设立职工持股会议。

  ②改制企业保留国有股权的或需进行国有产权转让的。其股权设置方案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应先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

  ③签订发起人协议书。企业改制方案征得全体发起人同意之后,签订发起人协议书,并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代理设立公司的有关事宜。

  ④办理名称预核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填报公司名称申请书,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领取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⑤新股东认缴股款并验资。根据改制方案设计的股权结构,愿意投资改制后企业的股东按照股权结构认缴股款。

  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办理新公司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三、国有企业改制应注意的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具体事项繁多,其中蕴涵着诸多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会涉及债权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国有资产管理、国家对特定行业管理等多方面问题,如不能逐一妥善解决,就会功亏一篑、前功尽弃。在改制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并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要符合国家有关国企改制的方针政策。

  国家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主要政策依据有:1993年11月14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9年9月22日,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等。结合上述相关方针政策,国企在改制过程中,必须要体现政策要求。国企改制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因此改制应充分考虑到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现代企业模式构建改制后企业的股权架构及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核心就是产权的流动性,但是不能片面追求所谓的“流动性”而将国有企业一卖了之。因此,改制过程中应当考虑克服到改制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如应当妥善安置职工以避免影响社会的稳定。

  (二)要符合现行《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

  企业改制过程中经常会涉及改制操作中的细节问题,这些实施细节将是未来签署改制相关协议的内容,将涉及到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改制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例如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注意是否违反公司对外投资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企业改制经常会涉及股权转让、新设公司等方式,因此《公司法》有关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必须遵守。

  2、改制过程中涉及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应注意需要公司相应的权力部门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3、改制过程中涉及公司股权向非股东方的第三方转让,须以其他股东的放弃其优先购买权为前提。

  4、改制过程中涉及债权债务转让问题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征得原债权人的同意,未通知债务人或经债权人同意将不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

  (三)要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国家出台过很多法律规定,如国资委专门出台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应当特别注意如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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