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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的条件和程序

  企业改制的核心是经济机制的转变和企业制度的创新, 实质是调整生产关系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一、企业改制的条件

  1.债权转股权的条件

  (1)应当在国家确定的企业范围内选择:

  ① “七五”、“八五”期间和“九五”前两年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贷款建成投产,因缺乏资本金和汇率变动等因素,负债过高导致亏损,难以归还贷款本息,通过债权转股权后可转亏为盈的工业企业。

  ②国家确定的521户重点企业中因改建、扩建致使负债过重,造成亏损或虚盈实亏,通过优化资产负债街哦股可转亏为盈的工业企业。

  ③被选企业同时应是1995年以及前年度向商业银行贷款形成不良债务的工业企业。

  ④工业企业直接负债方,作为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⑤选择个别商贸企业,进行债权转股权企业的试点。

  2.企业出售的条件

  (1)购买者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2)对出售企业的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及出售价格进行确认。

  (3)债权人利益得到严格保护。

  (4)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企业兼并的条件

  政策性兼并的条件:

  (1)被兼并企业连续3年亏损。

  (2)凡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企业,以及兼并或被兼并方有一方属于1000户国有大中型重点企业。

  4.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条件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首先改组方应当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外国投资者:

  (1)具有被改组企业所需的经营资质和技术水平;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管理能力;

  (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济实力。

  其次,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国家经济安全。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3)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

  (4)注重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5)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逃废、悬空银行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不得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促进公平竞争,不得导致市场垄断。

  再次,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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