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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改制与设立程序

  中小企业改制与设立程序

  1、新设设立基本程序

  (1)发起人制定股份公司设立方案;

  (2)签署发起人协议并拟定公司章程草案;

  (3)取得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对设立公司的批准;

  (4)发起人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

  (5)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6)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7)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改制设立基本程序

  (1)拟定改制设立方案;

  (2)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国有资产评估;

  (3)签署发起人协议并拟定公司章程草案;

  (4)拟定国有土地处置方案并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复;

  (5)拟定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并取得财政部门的批复;

  (6)取得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对设立公司的批准;

  (7)发起人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8)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9)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10)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基本程序

  向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申请并获得批准;

  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拟设立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将经审计的净资产按1:1的比例投入到拟设立的股份公司;

  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拟定公司章程草案;

  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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