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册

010-6580408613520267395

离岸公司注册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改制重组 > 债务重组 > 正文

债务重组时债权人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不作账务处理。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或有收益收到时作为当期收益处理。对此,笔者以案例进行说明。

  例1:甲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1月31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销售价款为 1000万元,增值税率为17%。同时收到乙公司签发并承兑的一张期限为6个月、票面税率为4%、到期还本付息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到期,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无法到期兑付该票据本息,甲公司将票据按到期价值转为应收账款,不再计提利息。1999年12月,乙公司与甲公司商议进行债务重组,协议如下:

  (1)免除积欠利息

  (2)将债务减至800万元并将偿还期限延至2000年12月31日,并从2001年1月1日起按3%的年利率收取利息。并且规定,乙公司如果2000年有盈利,则年利率就上升至4%;如果无盈利就维持3%的利率水平。

  (3)债务重组协议规定,乙公司于每年年末支付利息。

  按现行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

  甲公司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1000*(1+17%)*(1+4%*6/12)=1193.4

  将来应收金额=800*(1+3%)=824万元

  债务重组损失=1193.4-824=369.4万元

  债权人甲公司的会计分录:

  (1)债务重组日

  借:应收账款—债务重组 824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369.4

  贷:应收账款 1193.4

  (2)如果2000年乙公司有盈利,甲公司按4%收取利息

  借:银行存款 832

  贷:应收账款 824

  营业外收入—利息收入 8

  (3)如果2000年乙公司无盈利,甲公司按3%收取利息

  借:银行存款 824

  贷:应收账款 824

  对此,笔者有几点异议:

  (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这显然符合会计准则中的谨慎性原则;但《企业会计准则》同时还规定,债务重组中,无论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均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这是会计准则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会计处理所明确的首要原则,这就与后面提到的,或有收益收到时作为当期收益处理前后相矛盾。


上一篇:公司债务重组中的股权变动问题
下一篇:关于债务重组新准则的研究
  • 香港: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加连威老道100号港晶中心8楼805室
  • 电话:(00852) 23880707
  • 传真:(00852)23327070
  • 北京: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大厦907A室
  • 电话:(010) 65804086
  • 传真:(010) 65804141
  • Copyright ©2005-2015 「北京港骏」版权所有 | 手机站
  • 京ICP备11003271号-2 | 北京港骏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经营性网站备案中心 朝阳网络警察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360安全网站 中国文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