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未有在雇员离职前通知税务局被罚款
一间公司于7月25日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未有在其一名雇员停止受雇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书税务局局长,被判罚款3000元。被tivexxxxGroup Limited,在2003年4月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雇佣及支付薪金予一名雇员,并在无合理辩解情况下未有遵《税务条例》第52条第(5)款的规定,预先于一个月前将该雇员停止受雇一事通知税务局局长。
税务局其后因无法追讨为数五十多万元的薪俸税而揭发此个案。
文章标题:香港公司没在雇员离职前通知税务局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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