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司客户收到香港公司注册处发出的罚款通知。注册处于2015年6月1日派员到该公司注册办事处巡查,发现该公司并未以以可阅字样将该公司的注册名称在所申报的注册处办事处展示,被处予港币600元罚款。
罚款书注册处
根据香港新《公司条例》“主要修改简介中的披露公司名称及是否有限公司”引言中的规定:为方便用作多间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业务场所的地点以电子方式展示公司名称,该规例载有新条文,订明凡任何地方是多于6间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业务场所,只要在每段4分钟时段内,透过电子器材将注册名称展示最少一次,每次持续展示最少15秒,或只要在有人透过电子器材要求展示注册名称后,该名称能够于4分钟内展示,则公司已遵从在该地点展示注册名称的有关规定(该规例第3(3)条)。
根据罚款通知书,如公司违反该条例第3(1)条,公司及其每名负责人,就干犯了第7(1)条所订的罪行,该罪行可被处罚款最高HKD 10,000元。
为了避免罚款和影响企业声誉,「港骏国际」强烈建议您为新公司办理挂水牌业务。这也是香港注册处对新公司的要求之一。
文章标题:香港公司不挂水牌 企业责任人最高可各被罚款10000元
关键词阅读:香港公司
本文地址:http://www.gongsizhuce168.com/alfx/hkcase/2573.html
北京港骏版权所有 © 转载必须以链接形式注明作者和原始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