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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业主逃税罪名成立判处入狱获缓刑

  一对联名拥有一个位于旺角花园街的出租物业的夫妇,因逃税于六月九日在区域法院桩判罪名成立,两人各被判入狱六个月,缓刑两年。每名被告各罚款30000元,另加一笔200000元的罚款。

  首被告曾XX,五十四岁,承认五项蓄意意图逃税罪行,即在有关该物业的1995/96至1999/2000五个课税年度物业税报税表内作山虚假的陈述或记项,触犯(税务条例)第82(1)(b)条。

  次被告蔡XX为首被告的妻子,五十岁,承认五项蓄意意图逃税罪行,即以欺骗手段、诡计或手段少报该物业在1995/96至1999/2000五个课税年度的租金收入,触犯(税务条例)第82(1)(g)条。

  案情透露,税务局调查发现首被告及次被告在上述五个课税年度内出租该物业。所获租余收入合共超590万元。但两名被告却蓄意意图制造一个虚假的二房东,并将该物业的部份租金收入作为这个虚假的二房东的租金收入。次被告与这个虚假的二房东开立了一个联名储蓄户口,并由次被告管控,用以存放该物业的租金收入。存入的款项由次被告提取,并转账至一个由首被告和次被告联名开立的储蓄户口内。

  首被告及次被告在上述五个课税年度的物业税报税表内少报了该物业的应评税值总数为5081900元。首被告所涉及少征收的税款合共358387元,而次被告所涉及少征收的税款则合共309810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市民,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以(税务条例)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相等于少征收税款款额三倍的罚款。逃税人士亦可能根据(昔通法)被控以行骗公共收入的罪名。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该罪名的最高刑罚为入狱七年和没定限额的罚款。


文章标题:香港业主逃税罪名成立判处入狱获缓刑

关键词阅读: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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