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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三年不使用对商标注册人的影响

  在撤销以及复审的过程中,始终需要商标的注册人提供使用证据,作者认为是对商标注册人不公平的。特别是在商标局的撤销流程中裁定商标继续有效的情况下,商标的注册人已经向商标局提供过一轮其使用证据,好不容易获得了商标继续有效的结果,对方复审了。商标注册人需要继续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一直使用该商标。

  根据立法精神,商标资源要得到充分的利用,所以,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之后要进行使用,这样才不浪费资源。而商标长期闲置,注册人自己不使用,其他想使用该商标的人却得不到使用机会 ,无疑是一种浪费。因此,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其注册商标,任何人可以撤销。

  撤销的前提是商标注册人连续三年不使用,且无正当理由。

  从法律的角度上,这是有一种实质的公平在里面的。

  那么在商标注册人提供了使用证据,商标被裁定继续有效后,撤销方和被撤销方都有复审的机会,这在程序上也是给双方公平的机会。

  但是,在撤销以及复审的过程中,始终需要商标的注册人提供使用证据,本人认为是对商标注册人不公平的。特别是在商标局的撤销流程中裁定商标继续有效的情况下,商标的注册人已经向商标局提供过一轮其使用证据,好不容易获得了商标继续有效的结果,对方复审了。商标注册人需要继续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一直使用该商标。

  这样,商标的注册人对自己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感觉已经是自己的权利了,然而在这样的流程中,即使自己商标一直在使用,却总是有不确定因素。撤销方可以有钱就是任性,撤销、复审、甚至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而作为商标注册人,只能被动的提供证据、答辩、应诉。如果不这样去做就将失去自己已经获得的权利。

  程序上,要给任何一方公平的权利,这没有错。但是法律的实体规定中,我想应该对撤销方有所要求。如果说在撤销流程中,他没有商标注册人未使用的证据而启动撤销程序,也许是证据不好搜集或有难度,可以由商标注册人方提供证据。但是如果复审程序他依然没有证据而启动复审程序,那么岂不是给商标注册人很大的困扰?

  而证据对于商标注册使用人来说,有时候很简单,有时候却也不简单。

  比如农业合作社的商标,我了解了商标注册人的情况,商标确实在使用,但是不是所有的农产品上都去贴商标出售,毕竟考虑一个成本问题。毕竟不是每家做农业的企业都能做出有机高价产品,农民的农业企业有的还是很艰难的。而作为农民创办的合作社,只知道政府是免税的,没有开具过任何的销售发票。那么一个销售流程没有合同和对应的发票等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证据。而针对其印制的商标,需要印刷企业给开具一个印刷的证明,印刷企业因为在县里都比较小规模,称没有印刷商标的资质而不敢给其开具证明。所以使用证据有时候并不容易准备。如果因为证据无效而其商标被撤销,实质上对其也是不公平的。

  而撤销方只要启动相应的流程,商标注册人就要付出很大的辛苦去准备证据,一次,又一次。复审结束后撤销方如果继续向商标局撤销呢?继续复审呢?或者换一个撤销人继续撤销呢,继续复审呢?因为注册了一个商标而不得安宁,对商标注册人是不公平的,希望相关部门能考虑到这些问题。

  来源:IPRdaily


文章标题:撤销三年不使用对商标注册人的影响

关键词阅读: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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