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非香港居民可否在香港成立本地有限公司?
答.非香港居民也可以在香港成立本地有限公司。如果你并非经常留在香港,或不熟悉成立公司的手续,你可征询本地专业公司,例如:律师行、会计师行或秘书公司等的意见,并委托他们代表你在香港成立公司。
问2.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可否将其注册办事处设在香港境外?
答.不可以。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其注册办事处必须设在香港境内。
问3有没有规定必须在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内详列注册办事处地址、首任董事及公司秘书?
答.《公司条例》并无这样的规定。
问4.法团成立表格( 即表格NNC1或NNC1G )内有关首任董事、公司秘书或注册办事处的项目可否留空?
答.不可以。你必须在法团成立表格内提供公司的首任董事及公司秘书与注册办事处地址的详情。未填妥的表格会被视为不合要求,本处会拒绝注册成立公司的申请。
问5.我可否把法团成立表格 ( 即表格NNC1或NNC1G ) 内对公司不适用的资料格留空?
答.不可以。请在空格内填上「无」或「不适用」,表明没有资料可以提供。未填妥的表格会被视为不合要求,本处会拒绝注册成立公司的申请。
问6.是否所有首任董事均需签署法团成立表格内的 「出任董事职位同意书」 ?
答.如果董事亦是签署法团成立表格的创办成员,他必须签署法团成立表格内的「出任董事职位同意书」。其他董事可签署表格内的同意书,或在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日期后15日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表格NNC3 – 「出任首任董事职位同意书」登记。
问7.表格NNC3 -「出任首任董事职位同意书」须于何时交付?
答.表格NNC3必须在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日期后15日内交付登记。如未有于订明时限内交付表格NNC3,公司、其每名责任人及签署法团成立表格的创办成员,均属犯罪,可各被处罚款,如持续违反,则可再被处按日计算的罚款。
问8.董事可否各自签署及交付法团成立表格?
答.不可以。按照《公司条例》第67条的规定,申请人应交付一份包含全部所须资料及签署的法团成立表格。
问9.我应否把法团成立表格 ( 即表格NNC1或NNC1G ) 内未用过的资料页一并交付登记?
答.除了未经填写的续页外,你应交付整份法团成立表格,包括载有不适用项目的资料页,并应在这些资料页用以填报资料的第一个资料格填上「无」或「不适用」。不完整的表格会被视为不合要求,本处会拒绝注册成立公司的申请。
问10.我是否仍可使用旧表格NC1及NC1G?
答.不可以。本处于2014年3月3日起,不会接纳旧表格NC1及NC1G。
问11.我可否交付一份不附签署的组织章程细则的文本?
答.可以。但公司必须保存已经签署的组织章程细则正本。
问12.交付申请后,何时可取得《公司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
答.如以印本形式交付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证书」)一般可于交付申请后的 4 个工作日内发出;如在「注册易」以电子形式交付申请,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可于1小时内获发电子证书。如公司是担保有限公司,证书则一般可在大约3个星期内发出。
问13.公司注册处可否邮递印本《公司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给我?谁可代我领取证书?
答.证书必须由表格NNC1或NNC1G内述明的文件提交人亲身到本处领取。如果文件提交人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必须向本处交付文件提交人的授权书(须注明获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以作纪录。领件人须出示其身份证(如领件人是提交人或获授权代表)或公司印章(如领件人所代表的提交人属公司)才可领取证书。本处不会向任何未能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或公司印章的人士发出证书。
问14.我的有限公司名称已于公司注册处办理登记手续,我是否可以利用该有限公司名称作为商标使用?该名称会否自动获得注册商标的保护?
答.在香港,有限公司注册和商标注册的作用各异,它们受不同的法例规管,并由不同政府部门管理。公司注册处负责注册本地有限公司和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并于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非香港公司,而由知识产权署管理的商标注册处(www.ipd.gov.hk/chi/trademarks.htm)则负责办理商标注册。因此,即使你公司的名称在公司注册处注册,并不表示公司有必然权利将公司名称作为商标,使用于推广或经营其货品或服务上。你必须另行向商标注册处申请注册你的商标,才可获得根据《商标条例》(第559章)所授予的保护。
问15.商标注册处会否因为我的有限公司名称已于公司注册处注册而批予该名称成为我的注册商标?
答.在香港,有限公司注册和商标注册的作用各异,它们受不同的法例规管,并由不同政府部门管理。公司注册处负责注册本地有限公司和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并于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非香港公司,而由知识产权署管理的商标注册处则负责办理商标注册。因此,即使你已使用该名称在公司注册处注册了本地有限公司或非香港公司,并不代表该公司名称可以获得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处会就每一宗商标注册的申请进行审批,以决定该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条例》(第559章)及《商标规则》(第559A章)所订明的注册条件。有关商标注册的详情,可浏览知识产权署网页∶www.ipd.gov.hk/chi/trademarks.htm
问16.我怎样知道我公司经营的业务是否须要申请其他商业牌照?
答.有关商业牌照的资料,你可以浏览由工业贸易署设立的中小企业支援与谘询中心(Success) 的网站。
问17.我可从那一个政府部门免费取得有关外地企业在香港开业或拓展业务的信息?
答.你可以联络投资推广署:
地址:香港中环红绵路8号东昌大厦25楼
电话: (852) 3107 1000
传真: (852) 3107 9007
电邮: enq@investhk.gov.hk
网址: www.investhk.gov.hk
文章标题:香港有限公司常见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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