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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环境法简介

  联邦政府体制

  澳大利亚宪法赋予联邦政府单独的权力监管环境及规划问题,但是此类问题的大部分责任还需由各州承担。

  某些国际公约所涉及到的主题,例如濒危物种、世界遗产、拉姆萨(Ramsar)湿地、核行为及海洋环境,传统上由联邦政府进行部分或全面管控。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联邦政府的角色已不断延展,大多数是通过与各州的合作协议,但也有些是行使澳大利亚宪法所赋予的公司权力(corporationspower)。例如,对水利资源出台了新法规,协调各州之间的水资源配置,制定有关用水效率及再循环标准,以及划拨联邦政府经费完善水利基础设施。

  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已经展开合作,对跨州电力及天然气市场进行全国范围内的统筹安排,以及制定包装材料使用周期管理通用自愿标准(国家包装协定)(theNationalPackagingCovenant)。

  在气候变化方面,联邦政府已通过“2007年国家温室气体与能源报告法(联邦)”(NationalGreenhouseandEnergyReportingAct2007)(Cth)引进了全国温室气体排放,及能源制造与消耗强制

  报告制度,这一制度适用于达到特定排放门槛的企业。根据2006年能源效率法(联邦),澳大利亚也对大型能源使用者采取了强制报告要求。

  联邦政府已经制定法律,要求电力零售商购买充足的可更新能源证书,并要求企业就其提高能源效率所采取的措施提交报告。

澳大利亚环境

  除了在联邦政府层面上的行为外,各州政府也采取了与环境有关的措施。例如新南威尔士州在2003年就已经推出了以电力行业为主制订的强制性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方案。一旦联邦政府立法制定排放交易方案或其它碳排放价格措施,这个方案和其它各省所开展的措施将逐步淘汰。澳大利亚其它州出台的强制性可更新能源指标,迫使能源供应商必须通过可更新资源获得某种程度的电力。

  2007年12月3日,当时的澳大利亚总理陆克文签署了“京都议定书”(KyotoProtocol)认可文件。“京都议定书”的认可意味着澳大利亚承诺达到“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排放指标,即到2012年达到1990年排放水平的108%,并设立目标到205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

  2000年水平的60%。根据目前政府的政策,澳大利亚也有一项中期政策承诺到2020年减少5%碳排放水平200。

  州与领地政府体制

  各州及领地政府保留对下列方面行使监控和管理的大部分责任:

  ♦污染

  ♦土地污染

  ♦自然资源

  ♦文化遗产

  ♦土地使用与开发根据各州和领地司法管辖区域不同,法定要求可能会大相径庭。

  除非在某种许可制度监管之下,大部分排放到空气、水及土地中的工业排放物受法律禁止。

  噪音及运输、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受到监管控制。各州政府可以下令对污染场所进行调查并采取补救措施。

  凡涉及污染行为和污染后果的违法现象,公司(某些情况下包括控股公司)、董事、雇员及承包商均可能受到严厉的刑法及民法惩罚。责任通常归于造成违规的一方,但对某些违法现象,若证明无误,则土地所有者也可被判有罪。

  各州均有成系统的国家公园,保留具有丰富生态品种的公共土地。禁止在私有土地上损毁大多数土生动物及植物。因某些特定的农业行为而清理植被属于例外,但具体情况因各州规定而不同,♦同时也视该土地的保留价值如何。

  禁止未经许可损坏土著遗迹。各州法律也对损坏具有高文化价值欧洲殖民地遗迹的行为加以监管控制。

  有关对土地再分、农业、商业、工业、旅游及住宅开发、房屋建筑及垃圾处理的管理,通常由当选地方政府根据该州法律负责。各州政府通常保留对主要私人及公共基础设施开发的监控权,包括能源、水、采矿、道路及铁路项目。

  基础设施的管理权与所有权

  联邦政府为全国范围内的高速公路提供资金,但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仍保留主要的监管、维护及道路网络开发的责任。在一些州的首府城市还有由私人所有并经营的收费道路。

  大多数澳大利亚铁路网络由各州政府所有。一些线路由联邦政府或私营公司所有。

  各州沿海首府城市的港口设施由各州监管控制。机场由联邦政府立法控制,基本上由私营公司管理。

  各州政府通常对水资源及基础设施建设(例如水库、管道及水道)的监管负责,但是联邦政府在对MurrayDarling盆地(MurrayDarlingBasin)的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从河与地下蓄水层引水通常需要许可证。

  城市用水供应及污水设施由各州立法监管,通常为州政府所有。在这一行业的私人投资日益增加,尤其是在水处理方面。

  电力和燃气的生产和销售由州政府及私营公司共同拥有并管理。联邦政府及州政府对这一行业联合监管。


文章标题:澳大利亚环境法简介

关键词阅读: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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