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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实益拥有权安全搜索系统法

  简介

  《2017年实益拥有权安全搜索系统法》(简称「BOSS法令」)于2017年6月30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生效。「BOSS法令」随即被《2017年实益拥有权安全搜索系统(修订)法》修订,该法令亦于6月30日生效。

  本《BOSS法令》有助于所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和法人实体有效地利用「实益拥有权安全搜索系统」存储和取回实益拥有权信息。

  2016年4月,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与英国政府签订的「互换照会」协议。实益拥有权安全搜索系统的建立旨在确保英属维尔京群岛能有效地交换与「互换记录」有关的信息。系统中实益拥有权的资料也会提供给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其他政府机构使用,确保其公司能够满足国际义务。而重要的是,系统将不会给公众查阅。

  根据「BOSS法令」第9(6)条,提供最新的实益拥有权资料的义务将落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身上。

  不遵守上述条例规定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即属违法,可被处分最高250,000美元的罚款或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两者同时执行。

  关键条例规定

  下文列出了「BOSS法令」的关键部分,对您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有直接影响。您应特别注意第3点和第5点:

  1、所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必须遵守「BOSS法案」的要求。《修订法》明确规定,于2016年1月1日之前已终止或被剔除注册的公司无需遵守「BOSS法令」。

  2、各公司的实益拥有权资料必须加入系统中。有关 “实益拥有权”的定义请参见下文的定义章节

  3、一家公司实体应确定其实益拥有人或可注册法人实体(请参见定义章节),在确定该等人士或实体的15天内将此信息告知注册代理人。公司如有违规,可被处分最高250,000美元的罚款或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两者同时执行。此外,提供虚假资料可被处分最高75,000美元的罚款、或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两者同时执行。

  4、「BOSS法令」规定了注册代理人必须持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或法人实体、实益拥有人和可注册法人实体。有关订明资讯请参见以下定义章节。

  5、一家公司必须在知悉任何有关实益拥有人的指定资料的变更后15天内,通知注册代理人有关变更及变更生效日期。如有违规,可处分10,000美元的罚款。此外,提供虚假资料可处分最高75,000美元的罚款、或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两者同时执行。

  其他重要条款

  「BOSS法令」的其他重要部分包括下列内容:

  1、注册代理人可采取合理措施:

  (a)  确定实益拥有人和可注册法人实体担任为注册代理人;及

  (b)  收集各公司以其为担任注册代理人的各公司的规定资料。

  因此,瑞致达将不时与您公司联系以索取有关实益拥有权的资料。

  2、如果注册代理人通过可注册法人实体(参见下文定义)直接或间接持有一家实体的权益,则注册代理人无不需要识别公司的实益拥有人

  3、自实体解散或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外延续运营,注册代理人必须将其资料保存至少5年。

  4、实益拥有权安全搜索资料仅供给已作出保密宣誓、通过安全审查测试、及被英属维尔京群岛当局认为合适的指定人士查阅。指定人士应通过安全处所和安全的信息技术系统进入该系统。如上所述,该系统不作公开查阅。

  5、只有在下列英属维尔京群岛机构的高级官员提出正式请求时,指定人士方可进入系统进行搜索:金融调查局、金融服务委员会、国际税务局或总检察署。

  6、指定人士必须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定义

  "实益拥有人"的详细定义参见「BOSS法令」第6条,“可注册法人实体”定义参见第8条。虽然我们在下文总结了定义,但建议您查看完整内容。有关“订明资讯”请参见第10条。

  实益拥有人

  “实益拥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控制一家法人实体的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

  (a) 最终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法人25%或更多股份或投票权的自然人;

  (b) 在法人的情况下,可控制该法人管理权的自然人;

  (c) 在法律安排的情况下:

    (i) 控制法律合伙关系的合伙人;

    (ii) 控制法律安排的受托人或其他人;或

    (iii) 由信托人或其他人作出的法律安排。

  当两名或以上人士共同持有任何合资格的利益时,无论是共同拥有权益人还是分权共有人,所有人均为实益拥有人。

  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有权发布确定实益拥有人的相关指引摘要。据我们所知,政府目前没有发布任何有关指引摘要。

  可注册法人实体

  "可注册法人实体"是指一家为法人实体的公司:

  (a) 如果为个人,则为公司的实益拥有人;及

  (b) 适用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况:

    (i) 符合《2010年证券和投资商业法》或其附属机构的共同基金;

    (ii) 实体或该实体附属机构的股份或证券在公认证券交易所上市;

    (iii) 持执照人士或国外受监管人;

    (iv) 主权国或主权国的全资附属机构。


文章标题:2017年实益拥有权安全搜索系统法

关键词阅读:实益拥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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