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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劳动法主要内容

  瑞士劳动法的条款比欧盟法律体系少,因此立法的自由度更大,且法律决策基本上较为自由。原则上以下成文法适用:瑞士责任法;劳动参与法;平等法;劳动法;少数其他特殊法令。

  【劳动法的法律规定】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优先于任何集体劳动工资规定或雇佣协议。在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性的前提下,无论在集体劳动协议或个人雇佣协议中,任何与法律规定有出入的条款或至少对员工较为不利的条款都无法在合同中获得认可。

  劳动法的某些规定可通过集体劳动协议而非个人雇佣合同进行更改。相反,若法律规定不具有强制性,则双方签订的协议具有优先地位。

  【集体工资协议(集团雇佣协议)】集团雇佣协议(简称GAV)是由雇主或雇主协会与工会经过谈判达成的。在瑞士,共有1000多份此类协议。集团雇佣协议的规定只有在相关行业成立了工会的情况下才具有约束力。雇主和雇员有权选择是否加入协会或工会。

  瑞士联邦已宣布,某些集团雇佣协议在全国范围具有普遍约束力。目前,瑞士共有14份有效的此类集团雇佣协议。这些协议对约3万名雇主和20万名雇员具有约束力。最重要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集团雇佣协议是针对建筑业的集团雇佣协议。该协议规定了约6000名雇主和10万名雇员之间的雇佣条件。

  【雇佣协议】雇佣协议不是一定需要以书面形式签订,但是建议选择书面形式(特别是从雇主的角度来看),目的是把风险降至最低。大型公司最好制定“雇佣规则”,其中包括最重要的雇佣规定。而雇佣协议本身仅包括工资、通知期限以及特殊条款(反竞争限制)等相关条款。雇佣协议和“雇佣规则”必须与适用的瑞士责任法强制规定和集团雇佣协议的规定保持一致。工业公司必须制定“工作规则”,其中包含关于只有健康保护和防止意外事故的规定。在“工作规则”正式生效前,雇主必须与雇员或其代表进行协商。

  【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时间指雇佣协议或集团雇佣协议中规定的工作时间。在瑞士,一般为每周40至44小时。对于工业公司的雇员、办公室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雇员以及大型零售公司的销售人员而言,每周最长工作时间为45小时。对于其他雇员(包括商业领域的其他雇员)而言,最长工作时间为50小时。

  【加班】正常工作时间和最长工作时间之间的差值即称为加班。雇员有义务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根据合理要求开展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加班必须额外给予25%的加班费,在雇主和雇员同意的情况下,雇员可以享受不少于加班时间的带薪休假,作为加班的补偿。对于管理岗位的雇员,一般通过发放正常工资来补偿加班时间。

  【额外工作】如果超过了每周45或50小时的最长工作时间,则被视为额外工作。根据劳动法,每名雇员每天的额外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总的来说,每周最长工作时间为45小时的雇员每年的额外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70小时,而每周最长工作时间为50小时的雇员每年的额外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40小时。除非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以带薪休假补偿,否则额外工作必须给以25%的奖金补偿。

  【日间工作与晚间工作】从06:00至20:00的工作时间被视为日间工作,从20:00至23:00为晚间工作。日间和晚间工作无需获得许可。但是,只有在与雇员代表商量后(若无雇员代表,则与相关雇员商量后)方可开展晚间工作。本规则允许在无需政府批准的情况下采用两班工作制。雇员的工作时间(包括休息和加班时间)不得超过连续的14小时。

  在下列情况下,雇员无权享受带薪休假补偿:(1)若平均换班时间(包括休息时间)不超过7小时,或者(2)晚间工作者每周只需上4天班。

  【周日和节假日工作】周日指周六23:00至周日23:00之间的时间段。除适用特定商业领域的特殊规章外,周日工作必须得到政府批准。对于临时性的周日工作,雇主必须向雇员支付50%的奖金。对于连续性或经常性的周日工作,员工有权享受带薪休假。在瑞士,除周日外,8月1日也被视为等同于周日。各州必须宣布至多8个等同于周日的额外节日。

  【工作时间模式、轮班工作和连续工作】实际上,采用复合企业要求的工作时间有众多可能性。例如,灵活的工作时间、带宽模式、两班工作或连续工作(365天,7×24小时)。特别是在连续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延长每日和每周最长工作时间,且休息时间的分布有所不同。

  【劳动者保护和劳资关系】在瑞士,雇员的安全和健康受法律保护。在劳动法和联邦医疗和事故保险法律中,规定了很多保护员工健康和预先防范事故的措施,劳动合同法和集体劳资协议则对劳资双方的关系作出规定。法律制定者出于维护自由经济秩序的考虑,也尽量避免一些硬性规定。雇主与雇员就工作可以直接进行个别约定,或在集体劳动协议框架下商定。社会成员间有充分余地进行直接谈判。瑞士劳动法的条款与欧盟法律体系不同,因此自行安排的自由空间更大,同时对法律条款的解释余地也更大。

  瑞士劳资双方的关系因各领域和地区不同而差异显着。若在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分歧,首先应寻求内部友好解决。该基本态度源自瑞士雇主与雇员组织于1937年签署的和平协议。

  【社会保险】瑞士的社会保险体系建立在三大支柱上:国家、雇主及个人,个人责任在该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根据国际标准判断,瑞士的个人综合税收及纳税负担为中等程度。

  第一支柱:第一支柱通过政府提供的养老和遗嘱抚恤金(AHV)以及伤残保险(IV)满足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最基本需求。以上保险都是强制性保险,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保险金(根据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

  第二支柱:职业养老保险计划(BVG)。职业养老保险作为第一支柱的补充和完善,使退休人员可以在退休后维持一般生活标准。所有在瑞士工作的人必须参加该保险。职业养老保险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保险金(根据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

  第三支柱:雇员或自雇人员的个人自愿退休金计划,包括银行和保险存款的额外个人需要。个人自愿退休金计划的保险金可部分获得税法的优惠待遇。

  除以上三大社会保险基本支柱外,还有失业保险、因服役或参加社会联防导致的收入补偿体系,以及由各州法律规定的家庭津贴。

  【意外险】强制意外险(UVG)涵盖了职业意外、职业疾病并根据工作时间的长短可包含非职业意外。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所有在瑞士工作的雇员必须投保强制意外险(UVG)。

  【医疗险】根据医疗保险法案(KVG),在瑞士生活的所有人士将强制投保基本医疗险,该险种由个人缴纳保险费。联邦保险政策法案(VVG)规范可选的辅助性保险。根据KVG或VVG,若因疾病导致工资损失,通过可选的疾病津贴或工资继续险在保险条款规定的时间和金额范围内获得补偿。在雇员患病的情况下,雇主必须在合理时间内继续支付工资;该雇员工作时间越长,则“患病工资”支付期越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40年工龄可获得46周的支付期。若该公司是集团雇佣协议的签署者,则协议中通常规定了雇员的获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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