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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公司名称所用字词)令

  2013 年第 7 号法律公告

《公司 ( 公司名称所用字词 ) 令》

( 由财政司司长根据《公司条例》(2012 年第 28 号 ) 第 101 条作出 )

  1. 生效日期

  本命令自《公司条例》(2012 年第 28 号 ) 第 101 条开始实施的日期 起实施。

  2. 为施行本条例第 100(2)(b) 条而指明字及词

  现为施行本条例第 100(2)(b) 条,指明附表所列的字及词。

附表

字及词

  受托

  信托

  旅游协会

  旅游发展局

  商会

  街坊

  征费

  储蓄

  chamber of commerce kaifong

  levy savings tourism board

  tourist association trust

  trustee

  财政司司长 曾俊华

  2013 年 1 月 29 日

注释

  1.《公司条例》(2012年第28号)《(条例》)第100(2)(b)条规定,除非获得根据《条例》第21(1)条委任的公司注册处处长事先批准,否则公司不得以载有当其时根据《条例》第101条作出的命令指明的任何字或词的名称注册。

  2.本命令是根据《条例》第101条作出的,目的是为施行《条例》第100(2)(b)条而指明字及词。


文章标题:香港公司(公司名称所用字词)令

关键词阅读:香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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