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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引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新结构

  香港特区政府15日发布《2016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以修订《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新结构引入香港。

  香港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说,为了回应市场需要更灵活变通的投资基金工具,《条例草案》为香港引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新结构。这将提供多一种基金结构选择,并为基金经理缔造更为灵活的营商环境,从而使我们的基金注册平台渐臻多元化,有利于香港进一步发展成为国际资产管理中心。

  目前,《公司条例》(第622章)对公司减少股本设有种种规限,因此开放式投资基金只可以单位信托的形式成立,而不得以公司形式成立。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是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以公司形式成立,但无须囿于一般公司现时所受的限制,可以灵活发行和注销股份,以便投资者买卖基金。

  此外,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不会像根据《公司条例》成立的公司那样,受从股本中拨款作出分派的规限,而是在符合偿付能力和披露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从股本中拨款作出分派。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是可以公开形式或以私人形式发售的基金。


文章标题:香港引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新结构

关键词阅读:基金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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