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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境外营利?

  根据利得税的定义,利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然而,对于那些并不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在报税时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呢?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你有证据证明事实上该部分利润并非来自香港,你就可以向香港税务局提出申请该部分利润为境外营利从而无需缴交任何的税项。

  首先,香港公司报税跟打税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香港的税务条例规定,每一间有限公司每年都必须向税务局出示一份核数师报告,反映公司是否有利润产生,有利润的情况下才需要打税。

  同时香港还有一条特别的政策:利润的地域来源原则,即海外所得可以豁免利得税,这也是很多人利用香港公司进行合理税务安排的原因,但公司的盈利怎样才算海外所得,怎样才能豁免?

  第一、任何香港有限公司无论在世界任何地方的运作,都需要递交核数师报告进行报税。而如果不做,当一间公司的运作规模越来越大,越来越有钱,被税务局一查问,其实就已经没有办法交待这间的财富的来源。甚至连所赚的钱来自哪里都交待不清楚的话,就很可能被人怀疑有洗黑钱的嫌疑。所以,交待清楚是必要的。被调查的个案敷不胜数,不过,此处的主体讨论重点在于如何构成非香港当地营业。

  所以,以下会先介绍一些普遍的考虑因素,然后再举一些例子方便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个法例。

  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定义就是:利润是来自于香港,香港才有权征收这些利润的利得税。所以需要衡量什么情况是在香港赚取,什么情况不是在香港赚取。在详细分析之前,也了解到,有很多关于这个规定的错误的误解,很多人以为只要在香港没有实际运作,就不算香港营业,这个理念是不正确的,因为是需要考虑很多因素的。

  第一个要考虑的,就是其货品供货商是如何联络的;

  第二个要考虑就是一联络模式;

  第三个要考虑是如何找客户;

  第四个要考虑是货物的运输路线;

  第五个要考虑是签约的地点。

  根据不同的案例其主要考虑因素也会有所个同。所以,以下会就不同情况的例子再分别作一个详细的分析:

  举例说明:

  第一个例子:如果某人买物业,物业坐落地点在塞舌尔或者台湾或者新加坡,这个物业买卖赚了很多钱,买进的时候是200万,卖出的时候是300万,那香港政府有没有权利征收买卖物业所赚取的钱的利得税?当然,这是一定没有权征收。因为买卖物业所撰取的金钱,很清晰在于物业坐落地点为最关键的考虑因素,所以,在这个情况下,香港政府没有权打税。那应该谁有权利打这个因为买卖物业而赚取的钱的税呢?当然就是坐落地点的政府,如在新加坡就是新加坡政府有权,在台湾就是台湾政府有权,以上的例子就是关于物业的。

  第二个例子:假如A先生是从事写作,虽然A先生是香港人,但是A先生去了台湾写这本书,而且在书写好后,将书的版权卖给了一间香港公司,从而赚取了300万,在此情况下只需考虑工作的地点在台湾,所以赚钱的最关键的动作在台湾完成,这样当然也是非香港运作的个案。来到这里,加一个小插曲,虽然,根据定义规定了香港政府没有权力管辖,但是一直以来,例如在香港很多演员、歌星、经常到内地排戏、登台赚钱,而这部戏也在全世界发行赚钱,这个情况下,如果香港政府都没有权打税的话,那政府就会非常痛苦了。所以会有特别条例弥补这个漏洞,例如一些版权收入也需要在在香港交税。所以,最繁复的地方在于即使这个动作可以构成非香港营业,也只是过了第一关,香港税务局一定会再追查一些附属的法例。所以,一个境外盈利申索是一件相当专业的事情,一定要找一些真正专业的公司进行申诉,例如北京港骏。

  第三个例子:加工业,例如一些货品会用香港公司做贸易商,但是货品会直接从中国去到美国,如果货品经过香港获得资产增值,就需要在香港打税,例如在香港在加工,或者包装。但是如果只是简单从中国直接去到美国,就不构成香港运作。但是第二个层面,如果达成这个协议的时候,所有客户的联络都在香港进行,如果没有这些客户的联络根本做不成生意,那这样就很大机会构成香港运作,需要在香港打税。例如签约在香港,也会考虑成香港运作。又例如收钱,不过因为香港是国际金融中心,本身香港是相当鼓励人们利用香港进行结算,所以这个动作不是太重要。又例如工种的安排,因为现在很多香港公司将加工运作放在国内,例如广州,在广州加工以后运作香港,可能在码头停留,可以不经过香港,算不算香港运作呢?

  理论上,货品在广州加工以后,只是在香港码头做了停留,并没有在香港增加很多的附加值,在这个层面上,好像不构成香港运作,但是事实上,还有一些补足的法例,所有加工厂其实附属于香港公司,所以加工厂的运作也属于香港公司的运作,全部都属于本土运作的一部分。

  以下例子可以作为参考,其实非常复杂的,除了有很多考虑的因素以外,还要看有没有一些新的法例补足,因此,是相当困难的。

  以上是经常考虑的因素,以下介绍在不同行业或运作模式下需要考虑的因亲,最常见的例子就是:

  (一)、国际贸易。有很多人都是从事国际贸易的。 第一个要考虑的,就是其货品供货商是如何联络的,例如某人在香港设立写字楼、请人去联络供货商的话,就一定构成香港营业,但是如果这些供货商根本不需要透过香港联络,例如本身就已经有几间大的供货商合作的,这样对于申诉境外盈利是有非常大的帮助的;

  第二个要考虑的就是一联络模式,如要批货源,可能通过电话、传真、e-mail或者亲自过去,这样就需要看一看联络模式同香港关系大下大。如果关系不大,例如是利用中国办事处进行联络的,这样对于境外盈利申诉也有帮助;

  第三要考虑如何找客户,如果根本不是透过香港员工找客户,而是例如在美国有一个网站,在网上促成这次交易的,这样也不构成香港运作;

  第四要考虑的是如何将货物运到美国,如果根本是从中国运到美国的,就根本不属于香港运作了。但是如果途径香港加工就不同了;

  第五要考虑的是签约的地点,签约地点在不在香港。这些就是国际贸易最常见的考虑因素。当然还会有其他考虑因素,以上只是最关键的因素。

  (二)、品牌建立

  你在香港注册有限公司,也在香港注册了商标,然后在香港售卖,这样当然属于香港盈利,但是如果你授权新加坡公司生产,生产完以后在新加坡售卖,然后每年给品牌使用费,究竟这个品牌使用费的收入算不算香港营业所得呢?虽然你收20万品牌使用费,但是是因为你授权他在新加坡用,才会赚钱,所以这个利润应该属于新加坡所赚取。技术上,不属于香港运作。不过香港还有一些附属法例,去管辖版权,但是这个附属法例也没有特别提及商标这个问题,所以属于一个灰色地带。如果你可以安排到合约也不在香港签约,在新加坡签约,收钱也不在香港,包括谈判合约也在新加坡完成,这样也可以同政府进行一个抗辨,申诉不构成香港营业。但是如果遇到商标问题,最好就是用BVI公司、英国公司持有最好。

  (三)、零售业

  零售业同买卖物业相像,就是你这个买卖动作在哪里完成就构成在哪里做生意,所以如果是香港零售业,就一定属于香港运作。

  讨论完这三个例子,相信大家对于如何分辨也会初步了解了。不过强调,究竟如何分辨其实是属于高度专业的,因为除了一般考虑因素以外,还有很多附属的法例补足,并非参考几条大法则就可以判定是还是不是。


文章标题:何为境外营利?

关键词阅读:境外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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