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册

010-6580408613520267395

离岸公司注册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离岸注册 > 荷兰公司注册 > 正文

荷兰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

  一、贸易主管部门

  荷兰外贸主管部门为外交部国际经济关系总司,负责荷对外贸易政策制定及协调。

  二、贸易法规体系

  荷兰是欧盟创始国之一,欧盟统一大市场建立后,荷兰与其他欧盟国家一样,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遵循欧盟共同的法律法规。欧盟共同的经济贸易法规主要有:《共同农业政策》、《共同渔业政策》、《共同外贸政策》、《共同海关法典》、《共同原产地规则》、《共同竞争法》、《共同反倾销规则》、《共同商检法》、《共同专利法》、《共同公司法》、《共同的产品技术安全与卫生法规》以及其他从第三国进口的共同管理规定。近年来,欧盟和荷兰还先后制定了《走向亚洲新战略》、《中国与欧洲关系长期政策》、《欧盟对华战略新文件》、《欧盟对华经贸政策》、《中国与荷兰经济》等文件。

  三、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荷兰政府对大部分进出口商品不加限制。荷兰作为欧盟成员国遵循欧盟共同贸易政策,对某些来自非欧盟国家的产品实行进口管制。这些限制措施主要针对糖、服装、纺织品、钢材、武器弹药和一些农产品,其中还包括动植物、濒危物种和爆炸品。进行出口管制的主要包括战略性产品(军用产品和军民两用产品)及相关技术服务、部分尖端科技产品、特定化学品、某些指定产品和一些享受欧盟出口补贴的农产品。在某些特殊时期,也按国际禁运或制裁协议,禁止或限制与特定国家进行某些货物交易和金融活动。

  四、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荷兰政府依据欧盟及本国相关法规和标准,以较完备的法规和较齐全的管理执行机构为依托,形成一套较完整的商品检验检疫体系。

  (1)欧盟法令、指令及本国法律法规是对商品实施检验检疫的法律依据。按欧盟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规定,凡是须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均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检验,应检而未检的进口商品不准销售。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进出口商品检验内容包括品质检验、安全卫生、数量鉴定、重量鉴定等。

  荷兰检验检疫国内法规包括:《兽药法》、《兽药法实施条例》、《肉产品检查法》、《商品法》、《牛法》、《经济犯罪法》、《农产品质量法》和《消费品法》。相关机构按以上规定对所有终端进口商品进行检测。当国内法规与欧盟法规相抵触时以欧盟法规为准。

  另外,荷兰还建立了完善的农产品GMP认证和KKM质量控制体系。其中,GMP认证是建立在ISO9002质量管理标准和HACCP技术标准基础上的一种农产品质量标准,于200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主要致力于实现整个供应链的可追溯性、早期预警和提前干预。GMP合格证由荷兰动物饲料商品委员会负责统一发放。

  KKM体系即“农场牛奶奶业供应链质量保障基金会”,由荷兰乳品行业组织和农场主协会在2000年初共同创办,目的是保障牛奶质量,确保家庭农场操作安全有序。其涉及兽药使用、动物健康、奶类生产程序、饲料、水、卫生、生产过程的消毒、药物残留量水平和环境等。根据KKM规定,其参与者所使用饲料必须来自于具有GMP认证的厂家,使用兽药必须经过GMP认证,并要登记农户购买和使用兽药的其他具体情况。

  (2)荷兰食品和消费品安全管理局(NVWA)是负责检验检疫政策、计划和执行的职能机构。该机构工作重点是对本国产品实施源头控制,并负责对第三国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执行和处理。对来自欧盟其他成员国的食品免检;行业协会依据相关法律,制定行业规范,与NVWA签订相关协议,实施全面质量控制。

  (3)货物目的地是确定检验程序的基本依据。进口到欧盟国家货物必须经过单证、证书以及实物检验程序;转口第三国货物只需进行单证核查和证书检验。主要商检程序包括:①商检机构受理报验,首先由报验人提供有关单证和资料,如外贸合同、信用证、出口商检结果单正本等;商检机构在审查上述单证符合要求后,受理商品的报验;②抽样,由商检人员根据不同货物形态,采取随机取样方式抽取样品;③检验,检验部门可使用从感官到实验室仪器分析等各种技术手段,对进口商品进行检验;④签发证书,商检机构对检验合格商品签发检验证书,或在“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

  (4)部分产品实施卫生和商检证书管理。对牛、马、猪、肉类、加工肉食、动物脂肪、骨粉、血粉、食用家禽等进口,须出具正式原产地卫生或商检证书。

  五、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作为欧盟成员国,荷兰执行欧盟共同海关规定,目前已设立了各种电子报关及资料互换系统。依据2005年5月11日生效的欧盟第648/2005号海关条例,进口商须于货物进入欧盟成员国前向海关提供报关概要。假若海运时间超过24小时,进口商须于产品抵达欧盟前24小时提交报关概要。在其他情况下,进口商只需在货物抵港前两小时以电子方式预先通知,或抵港4小时前以书面预先通知。报关概要须由欧盟进口商和商品运输商以电子形式呈交,特殊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呈交。贸易商如具备遵守海关规定的良好记录、完善的商业记录管理系统、真实稳健的财务状况以及适当的保安措施,则可申请成为“认可营运商”,在欧盟各国皆可享受简化清关待遇及较轻的海关管制。在报关、缴纳进口税等手续完成且进口商品符合安全、卫生及环保相关标准情况下,商品可在欧盟自由流通。

  原则上讲,进口商品在荷兰海关保税仓库内暂存,期间可免缴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进口商品如处于荷兰海关监管下运输,在到达最终消费地前可不缴纳关税和增值税,这可以为进口商节省现金流。此外,荷兰海关还出台了针对进出口货物加工的相关支持政策,如原料或半成品进入欧盟境内进行加工后再出口,可免缴进口关税、增值税或享受退税(IPR);海关监管下的商品出口非欧盟国家,或在欧盟外进行加工、修理后并再次进入欧盟,可申请关税减免或零关税(OPR);进口产品如申请在海关监管下进行加工(PCC),可暂时免缴进口关税,之后按制成品税率缴纳关税,该政策对制药、医疗和信息通讯等行业尤其有益,通常其原料(或零部件)进口关税较高,而制成品的关税较低或免征关税。相关政策详情请咨询荷兰海关或专业机构。

  在关税方面,荷兰受欧盟统一关税规定的管辖,并服从欧盟的各种贸易安排。关于各类产品进口关税,请查阅欧盟TARIC数据库: 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dds2/taric/taric_consultation.jsp


文章标题:荷兰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

关键词阅读:荷兰

本文地址:http://www.gongsizhuce168.com/gszc/nld/6388.html

北京港骏版权所有 © 转载必须以链接形式注明作者和原始出处!

上一篇:荷兰反对商业贿赂有何法律规定?
下一篇:荷兰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的规定

    「荷兰」相关文章:

  • 香港: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加连威老道100号港晶中心8楼805室
  • 电话:(00852) 23880707
  • 传真:(00852)23327070
  • 北京: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大厦907A室
  • 电话:(010) 65804086
  • 传真:(010) 65804141
经营性网站备案中心 朝阳网络警察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360安全网站 中国文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