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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海外投资法变化

  2005年8月25日,新西兰《2005海外投资法》(Overseas Investment Act 2005)和《2005海外投资条例》(Overseas Investment Regulation 2005)开始生效。新《投资法》是6月17日国会通过的,按照该法,原来的海外投资主管机构——海外投资委员会(Overseas Investment Commission)被撤销,代之以新西兰土地信息局(Land Information New Zealand)行使海外投资管理职能,具体由新西兰土地信息局下设海外投资办公室(Overseas Investment Office)管理。

  从1968年到1995年,新西兰土地信息局一直依据《土地定居和获得法》(Land Settlement and Land Acquisition Act)管理外资对新西兰土地的控制,而近年来海外投资委员会的核心工作渐渐集中于土地事务,因此这次海外投资主管机构变为设立于土地信息局也顺应了这个变化趋势。

  《海外投资法》主要规范外资对新西兰敏感土地及相关资产的购买,包括农场、海滩、海床、河床、湖床及相关权证等。按照新法,海外投资办公室将加强对同意外资进入的监管,外资购买新西兰土地要求增多,难度加大,主要变化包括外资购买申请人要提交详细的土地管理计划,政府(财政大臣或者财政大臣授权的人)对海滩、海床、河床、湖床有优先购买权和拒绝外资权,投资者在购买后要定期报告履约情况并接受监管等。

  新法的主要变化:http://www.beehive.govt.nz/ViewDocument.aspx?DocumentID=23389


文章标题:新西兰海外投资法变化

关键词阅读:新西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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