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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证及转递或认证

  在讨论香港公证及转递或认证之前,我们先看一下为什么要办理香港公证认证,有什么法律依据:

  1、维也纳国际领事认证公约

  2、取消文书认证的海牙公约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

  4、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

  香港文书要拿到香港之外使用,按照使用国家或地区的不同,必须办妥香港公证及认证或转递手续,之后方可有效使用,那么香港文书到底应该办理哪种公证,公证之后,认证办理如何选择,以下将详细讲述。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在香港,公证人分哪几类:

  目前在香港公证人,主要分香港国际公证人和中国委托公证人。

  香港国际公证人,即在香港拥有国际公证资格的人,一般是拥有相当从业经历,经验丰富的律师,英文NOTARY PUBLIC。香港国际公证人由香港高等法院委任,其认证资格及签章在香港高等法院备案留档。1997 年以前,香港国际公证人是由英格兰坎特布里大主教(Archbishop of Canterbury)委任。然而,香港现时已有自己的公证人考试及委任制度。自1993 年起,所有在香港委任的国际公证人都是通过考试而获取资格。

  中国委托公证人,简言之,即由中国司法部在香港众多律师中,经过申请考试,严格挑选出的几百名律师,任命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香港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书公证手续。即“内地认可的公证人”。

  香港公证通常分三种:

  (1)在香港本地使用的香港律师公证;

  (2)在大陆使用的中国委托公证;

  (3)到世界各国使用的国际公证。

  香港公司的文件直接拿到国内是无法使用的,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香港的文书拿到香港以外(除中国内地)使用,分三种情况:

  1.拿到海牙公约组织成员国使用,则只需要先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认证(也叫加签),即可使用;

  2.拿到非海牙公约组织成员国使用,需要先由香港过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认证,最后拿到使用国驻香港领事馆认证;如果该国在香港没有领事馆,则需要

  3.将高院加签后的文件送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认证,然后送该国驻北京大使馆认证。

  因此,应该自己不同情况,选择办理哪种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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