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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在内地法院办理诉讼主体资格公证及转递

  香港公司公证及转递的法律依据

  1、维也纳国际领事认证公约;

  2、取消文书认证的海牙公约;

  3、《证据规定》第11条第2款“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的手续”,是对当事人提交的在香港、澳门、台湾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证明手续的规定。

  越来越多的内地人士注册香港公司,参与国际竞争,随着香港公司使用的越来越频繁,有关香港公司公证的问题也随之凸显。在讨论香港公证之前,我们要弄清楚在香港公司的种类。

  香港的文书拿到香港以外(除中国内地)使用,分三种情况:

  1.拿到海牙公约组织成员国使用,则只需要先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认证(也叫加签),即可使用;

  2.拿到非海牙公约组织成员国使用,需要先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认证,最后拿到使用国驻香港领事馆认证;如果该国在香港没有领事馆,则需要

  3.将香港高院加签后的文件送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认证,然后送该国驻北京大使馆认证。

  关于香港公司诉讼主体资格文件的准备

  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国内的公司法人要提起诉讼除了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等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以及公司的授权委托书,那么作为香港公司如何准备前述资料呢?

  根据目前比较成熟的做法如下:

  首先,如前述国内公司应向法院提交其“营业执照”,但是“营业执照”是我国特有的称谓和公示文件,在香港地区是没有这种称谓的文件,因此目前司法实践中香港公司需要证明其实体资格可以提供以下文件:

  1、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办理的商业登记注册证明BR;

  2、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存档的公司名称证明(如公司名称发生过变化则必须提供)CI;

  3、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存档的周年报表(该资料的作用相当于我国大陆地区的公司年检手续)AR1;

  其次,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该文件的制作相对简单,可以参照国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明进行制作;

  再次,关于授权文件,由于涉港案件属于涉外案件,因此在制作授权文件的时候应当十分严谨,尽可能将可以预见到而由有需要的授权内容全部写入授权文件中,且应采用罗列式的写法,将授权的内容和授权期限写得具体明确(可以根据委托合同所确定的代理期限在授权文件中明确注明授权期限为一审、二审、执行阶段),如果是特别授权则一定要将具体内容表述清楚,尽量避免使用概括性语音;

  另外,根据相关的有关法律规定,公司如需要在国内进行相关诉讼活动,该事项属于重大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开会通过,因此律师在代理香港公司进行诉讼的时候一并要香港公司出具相应的董事会决议。

  以上文件准备好后,需将前述文件一并送交中国司法部指定的中国委托公证人(相关的律师名单司法部每年均有公告)进行公证再交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前述文件只有在履行了这两个手续后方能在中国大陆地区作为正式的法律文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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