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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内地设立代表处公证及转递

  香港公司内地设立代表处公证及转递的法律基础

  1、维也纳国际领事认证公约;

  2、取消文书认证的海牙公约;

  3、《证据规定》第11条第2款“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的手续”,是对当事人提交的在香港、澳门、台湾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证明手续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

  5、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

  在中国吸引直接投资中,香港公司占据前三位。香港公司以其独特的区位优势和文化优势,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中发挥重要作用。

  以香港公司在中国大陆设立代表处是香港公司进入内地的最简便的形式,因而被广泛采用。

  自2011年起,在中国设立代表处除了要满足成立2年这个要求外,还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针对香港公司需要对以下文件办理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和加章转递手续:

  1、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和周年申报表复印件;

  2、香港公司章程复印件;

  3、香港公司有权签字人授权或证明文件原件;

  4、香港公司有权签字人签署的首席代表任命书(或委托书)原件;

  5、首席代表是境外人的护照复印件

  6、香港公司开户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办理流程: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

  相关签字文件需要董事面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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