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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证人协会

  香港的公证事务均有香港公证人来完成,而香港和中国内地不同,公证人不是政府公职人员,其管理也不是政府行为,而是由香港公证人协会来管理。因此要想了解香港公证,那么就要了解香港公证人协会的由来,组织,管理等方面。

  香港国际公证人协会是香港公证人的行业组织,所有公证人都必须加入协会,接受协会的统一管理。

  香港国际公证人协会成立于1997年,为香港公证人的专业协会,职能包括:委任公证人、施行公证人考试、签发年度执业证书、指导及监察公证人的实务运作等。目前会员有近400人,均为资深律师,大多数会员都拥有15至20年的律师经验。这次访问团由该会会长马清楠律师率领,全团共15人,包括曾任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及行政会议成员梁爱诗律师。

  简介

  1. 协会于1977 年成立,协会在以下范畴担当关键的角色:

  (a) 委任公证人;

  (b) 举行公证人考试;

  (c) 订定专业发展计划;

  (d) 指导及监察公证人的实务运作;

  (e) 签发年度执业证书;及

  (f) 对公证人不当专业行为的指称和投诉进行调查和纪律处分。

  直至2010年9月底,协会共有411名会员。

  法例

  2. 公证人是香港法律执业者三个界别中的一个界别,由香港高等法院委任,受《法律执业者条例》(香港法例第159 章)规管。

  3. 《法律执业者条例》第四部份规限公证人的考试、委任、注册及规管等事宜。

  公证人

  4. 公证人都是资深律师,大多数会员都拥有15 至20 年的律师经验,公证人的主 要工作是编制及验证供海外使用的文件。而公证人的名字必须在香港高等法院的公证人注册纪录册上注册,公证人在全球受到广泛的认可。

  公证人的委任

  历史悠久

  5. 公证人行业,在香港已有悠久历史。

  6. 直至1997 年7月1 日香港回归祖国为止,香港的国际公证人均由英格兰坎特布里大主教(Archbishop of Canterbury)委任。

  7. 根据可追查的文献,香港第一位公证人于1844 年获委任。

  8. 于1871 年开始,香港已经实施公证人资格注册制度。

  1997年之前

  9. 1993年之前,具至少10年香港执业律师资格的资深律师,获得最少30名社会上有名望地位的人仕(其中包括至少5名司法人员及至少10 名执业公证人、律师或大律师)签名支持,可向英格兰坎特布里大主教申请委任。

  10. 自 1993 年起,实施考试制度。具至少7 年执业经验的律师,可申请考试,合格后获得30 名社会上有名望地位的人仕(其中包括至少5 名司法人员及至少10 名执业公证人、律师或大律师)签名支持,可向英格兰坎特布里大主教(Archbishop of Canterbury)申请委任。

  11. 申请成功,大主教会授予公证特权(Notarial Faculty)。

  12. 申请人再经香港高等法院在公证人注册纪录册上登记,才成为公证人。

  13. 公证人的签署式样及印鉴式样,均在高等法院存档,由司法常务官负责验证。

  回归

  14. 《香港回归条例》(香港法例第2601 章)第14条规定,于1997 年7 月1日之前在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保存的公证人注册纪录册上注册的所有公证人继续为公证人,公证人于该日期前拥有的所有权力可由公证人根据香港法例行使。

  15. 《法律执业者条例》(香港法例第159章)第四部份继续规限公证人的考试、委任、注册及规管等事宜。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继续负责验证香港公证人的签署及印鉴。

  有关公证人的资料

  什么是公证人?

  16. 公证人是合资格的资深律师,执业至少达7年。 1997 年以前,香港公证人是由英格兰坎特布里大主教(Archbishop of Canterbury)委任。然而,香港现时已有自己的公证人考试及委任制度。自1993 年起,所有在香港委任的公证人都是通过考试而获取资格。回归前,公证人考试是由英国方面负责举办。

  17. 2005 年,本协会举办回归后首次的公证人考试。 2008年本协会举办第二次公证人考试。

  公证人的任期

  18. 由于公证人在受“委任”时并无被限制在一定期限或一段时间内执业,在香港委任的公证人并无任期届满日。唯公证人需要每年重续执业地位。

  公证人的主要工作

  19. 公证人的工作主要涉及拟备、签立及核证送往海外使用的法律文件,但源于香港特区而在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件则除外。

  一般而言,公证人提供的服务包括(但并不只限于):-

  拟备海外使用的授权书及见证其签署

  核证身份

  见证海外土地或物业买卖文件的签署

  认证用作移民、婚姻、收养、继承等用途的个人文件及资料

  认证公司、商业及业务文件

  拟备海事报告

  为交易、文件或事件提供认证及保存公证记录

  公证人在履行公证服务时,是受《法律执业者条例》(香港法例第159 章)有关公证人的特定条文所规管。

  身兼律师资格的公证人除履行公证服务外,亦可以律师身份为客户提供一般法律服务。

  再者,公证人获《婚姻条例》(香港法例第181 章)授权以婚姻监礼人身份主持婚礼。

  公证人印鉴

  20. 有部份经由香港国际公证人签署及盖章后的文件,需经称为“验证” 的程序进一步认证, 亦即由有关国家驻香港特区的外交代表,确认该公证人的身份、签名和印鉴式样。属于海牙免验证公约(Hague Apostille Convention) 成员的国家或地区,接纳香港特区高等法院的加签取代验证。

  寻求公证服务应作什么准备?

  21. 寻求公证服务时,适宜事先向公证人提供以下文件,以便节省时间及费用:-

  将要公证的所有文件的正本;及支持所需公证事项的有关文件。

  视乎每宗个案的情况而定,公证人一般需取得以下各项的证明:-

  签署人身份

  例如﹕有效身份证或护照;出生、洗礼、婚姻或离婚的适当证明书

  签立文件的权力依据

  签署人对各项文件的理解

  香港及海外所需遵守的正式手续

  重要提示

  22. 除非阁下聘用公证人为阁下提供法律意见,公证人在履行公证服务时不会向阁下提供法律

  意见。

  公证人怎样收费?

  23. 公证人的专业收费视乎服务的性质及复杂性而定。一般而言,公证人可以事先提供费用报

  价。至于拟备公证证书等复杂事项,费用通常会以公证人为该事项所需工作的时间,及其

  完成公证工作纪录册所需的时间来计算。

  香港高等法院加签

  24. 经由香港国际公证人签署及盖章后的文件,有部份需在香港高等法院加签。需要在高等法院加签的文件都是在海牙免验证公约(Hague Apostille Convention) 成员的国家或地区使用。该等加签文件有续年增加的趋势。在2001 年,有5,713 份文件被高等法院加签,但在2007年,已增至18,161份文件。在2008年,更有20,657份文件,2009年亦维持在20,000份左右,这说明香港的国际性地位。

  外国公署或领事馆验证

  25. 送往非海牙免验证公约成员国或地区使用的文件,在公证人签署及盖章后,一般须经有关国家或地区的驻香港特区的外交代表验证,确认公证人的身份及其签名和印鉴式样,方可在该国家或地区使用。

  查询

  26. 一般查询,请联络协会秘书处:-

  地址: 香港国际公证人协会

  香港中环

  利源东街 9号

  利东大厦 11楼 A室

  电话: 2536 0961

  传真: 2522 7333

  电邮: office@notaries.org.hk

  网页: www.notaries.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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