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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

中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是美国文书在中国有效使用的前提。
办理中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的法律依据:
取消文书认证的海牙公约
由于各国间的经济、文化交流的扩大,人员的交往也日益频繁,送到对方外使用的文书也日益增加。如果都要一一进行认证,就会大大增加外交、领事机构的工作量,也增添了文书使用者的麻烦。因而,海牙国际司法会议在1961年制定了《关于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规定文书使用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毋须再对文书签发国的文书进行认证(但是为了保证文书的真实性,公约规定了附加证明书制度)。我国目前尚未加入该公约,但由于历史的原因,该公约仍适用于我国香港和澳门地区。

中国驻美国大使馆认证书,是一份由中国驻美使领馆出具的,一等秘书签字,用于美国的文书在中国使用的一种领事行为。

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等能在另一国境内被相关部门承认并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印章和签字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

驻美大使馆(总领事馆)可以为由美国有关机构出具,并经美国务院或各州州务卿认证的、拟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等办理领事认证

送往中国香港、澳门地区使用的有关文书,无需办理领事认证。有关文书在美国当地公证员(Notary Public)公证,并经有关州务卿或美国国务院认证办公室(Authentication Office)确认(Apostilled)后,即可在香港、澳门使用。

驻美使馆领事认证须知

一、申请条件

需认证的文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文书已经美国国务院或州务卿(Secretary of the State)认证办公室认证;

(二)文书真实、合法,没有明显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三)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装订成册,不易被拆换。应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或钢印等,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

二、认证程序
(一)有关文书在认证前,应当首先由当地公证员(Notary Public)办理公证或由有权机关出具“核证副本”(Certified Copy);

(二)所在州州务卿认证(部分州要求先向County Clerk申请认证,再由州务卿认证);

(三)驻美使馆所在领区还需送美国国务院认证办公室认证;

(四)申请人根据美方认证单位所在领区分别向大使馆或有关总领事馆递交认证申请。

有关机构联系方法可参见美国国务院及各州认证办公室联系方式。

三、提交材料

(一)逐项填妥的《公证、认证申请表》一份。

(二)已经美国务院认证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本人有效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或驾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如办理公司营业执照文件认证,还应提交公司法人代表的护照或驾照复印件及能证明公司法人代表身份的公司文件。

中国驻美使领馆认证时间在3个工作日左右,加急在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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