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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

  《基本法》的性质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俨如香港特区的小宪法,于1990年4月4日公布,并自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区成立时实施。香港特区的所有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及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必须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此外,香港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

  《基本法》的最大特色,便是「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在这原则下,香港特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根据《基本法》,所有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性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三有关国防和外交的法律外,不在香港特区实施。

  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基本法》,授权香港特区实行高度自治,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虽然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但授权香港特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中央人民政府也负责管理香港特区的防务;维持社会治安的责任,则由香港特区政府承担。

  《基本法》保障的基本权利

  《基本法》详细载列香港特区居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有关权利包括: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权利;言论、新闻和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迁徙的自由;信仰自由及宗教信仰的自由。《基本法》也保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

  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

  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区的首长,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区负责。香港特区行政会议协助行政长官决策。行政长官主持行政会议,并委任其成员。

  香港特区政府的首长是行政长官,政府的主要职权包括:制定并执行政策、管理各项行政事务、编制拟定并提出财政预算及法例。

  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是立法会而《基本法》有对立法会产生的具体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作出规定。根据《基本法》,立法会的职能主要包括制定法律、通过财政预算及公共开支,以及监察政府整体工作。

  香港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主要见诸香港和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高级法院的判决。追溯历史,至少自十五世纪以来,法官判词的纪录已逐步建立一些详细的法律原则,规管国家与公民之间和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现时,源自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案例已盈千累万,形成普通法。有关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及免受任意逮捕或监禁的权利,已于三百多年前判定的案例中载列。这些权利现在由《基本法》的条文保障。

  普通法最独特的地方,在于所依据的司法判例制度。案例可以引自所有普通法适用地区,而并不限于某一司法管辖区的判决。《基本法》第八十四条订明,香港特区法院可参考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此外,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和司法机关有权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香港制定的成文法

  香港绝大部分的现行成文法,都是在本地订立并载于《香港法例》中。香港很多法例都是根据获转授的权力而订立的,称为附属法例。例如,某条例可转授权力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即行政长官经咨询行政会议的意见),就条例实施的细节订立规例。

  中国习惯法

  部分中国习惯法适用于香港。举例来说,根据《新界条例》(第97章)第13条,法庭可以认可并执行与新界土地有关的中国习俗或传统权益;而在《婚生地位条例》(第184章)中,中国法律和习俗也得到承认。

  国际法

  现时已有超过200项国际条约和协议适用于香港。条约在立法施行之前,不算是香港本地法律的一部分,但仍可影响普通法的发展。举例来说,法庭可引用某条约,以助解释法例。发展迅速的国际惯例法的规定,也可纳入普通法内。


文章标题:香港《基本法》

关键词阅读: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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