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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刑事法

  刑事检控

  香港的检控工作是由律政司司长全权负责。应否对某宗案件或某类案件提出检控,是由律政司司长及代其提出检控者决定。

  在检控案情严重或复杂的案件或涉及艰深的法律论点的案件时,警务人员及其他执法人员可向律政司司长或律政司刑事检控科的政府律师征询意见。律政司司长在决定是否提出检控时,会考虑两点:第一,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持提起法律程序?第二,如果是有的话,提出检控是否符合公众利益?在作出决定时,律政司司长无须受制于行政部门的任何指示或指令。

  实际上,简易层次的检控工作大多涉及简单的案件,可由警方或其他调查机关处理,无须律政司司长特别介入,而且所有上述案件均在裁判法院经由高级法庭主任代律政司司长审阅。

  陪审团制度

  极严重的刑事罪案,如谋杀、误杀、强奸、持械行劫和某些毒品罪行,均由原讼法庭法官会同陪审团进行审讯。陪审团通常由7人组成,但也可经法官下令由9人组成。被告是否有罪,由陪审团决定。法官会吁请陪审团在作出裁决时力求意见一致,然而,陪审团可按5对2或7对2的大多数票作出裁决。

  死因研讯的目的是要确定死者的身分、死因和与死亡相关的情况。某些案件必须由死因裁判官会同陪审团进行研讯。至于其他案件,死因裁判官也可决定是否有需要与陪审团一起进行研讯。死因研讯的陪审团由5人组成。

  《基本法》明文规定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

  辩护原则

  多项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已透过《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适用于香港)第14条的辩护原则,已纳入《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及《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规则》(第221章附属法例D)内或被普通法所吸纳。《基本法》保证这些权利予以保留,它们是:

  法庭上人人平等;

  受独立无私依法建立具管辖权的审裁机关公平公开审讯的权利;

  极严重案件须由陪审团审讯的权利;

  假定无罪;

  举证责任在控方;

  以无合理疑点作为举证的准则;

  获迅即详细告知控罪的性质及因由的权利;

  获给予充分时间准备辩方的案;

  可由律师代表的权利;

  不得无故推延受审的权利;

  获得法律协助的权利;

  到庭受审的权利;

  传召证人并确使证人出庭的权利;

  盘问控方证人的权利;

  免费获得传译服务的权利;

  法庭上保持缄默的权利;

  针对定罪及/或刑罚提出上诉的权利;

  不可因之前被判有罪或无罪的同一罪行再次受审或判罚的权利;以及

  在候审或上诉期间获得保释的权利(批准与否,须视乎被控罪行的严重程度和各有关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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