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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语文

  《基本法》第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中、英文在法律语文方面均起着重要作用。

  当局考虑到《基本法》的规定,以及香港特区作为主要国际贸易和金融中心的地位,于1998年4月成立双语法律制度委员会,就广泛问题,包括双语法例制度的政策及长远目标,以及达到这个目标的方法,向政府提供意见。

  普通法

  普通法的原则可见于香港法院和世界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法院的判决。一向以来,该等法院几乎只以英语宣告判决。普通法由盈千累万的案例构成,若要把这些案例全数翻译成中文,并不切实可行。虽然预计将来香港法院以中文宣告判决的数目会不断增加,但大部分海外判例仍只会以英文撰写。

  成文法

  为符合《基本法》有关双语并用的规定,所有香港的法例均以中、英文制定,两个版本具同等效力。当局在1989年展开双语立法计划,所有原本只以英文制定的法例,现在都备有中文真确本。香港的成文法律汇编现已全面双语化。

  《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经修订后,提供多项指引,有助双语法例的法律释义,其中最重要的是第10B条。该条规定:双语条例的中、英文本同等真确,并推定为具有同等法律意义。如中、英文本出现意义分歧,须在考虑条例的目的和作用后,采用最能兼顾及协调两文本的意义。这个处理方法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及33条的规定十分相近。

  法院

  《法定语文条例》(第5章)于1995年7月修订,令法庭可在于其席前进行的任何程序中,视乎法庭认为适当而兼用两种法定语文或采用其中一种;令在法庭进行的程序中的一方或其法律代表或证人,可兼用两种法定语文或采用其中一种,或采用法庭准许的其他语文;订明法庭在于其席前进行的程序中,对采用其中一种法定语文所作的决定是最终决定;并赋权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订立规则和发出实务指示,以规管中文在法庭的使用。

  当局正致力从各方面促进较高级的法院使用中文。司法机构为原讼法庭使用中文拟备了实务指示。此外,当局也有为懂中、英文的法官提供培训,包括开办中文判决书撰写技巧课程。

  不论程序是以英文或中文进行,任何人均有权以自己所选择的语言作供,法庭会提供传译服务。


文章标题:香港法律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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