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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修改法律规定

  普通法

  普通法基本上是由法官订立的法律,主要见诸于香港特区法院及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判决。普通法是灵活并且与时并进的。然而,遵循司法判例的原则往往使法官难以对已确立的法律原则作出修改。如果需要对法律作出重大而非增补性质的修改,则通常须以立法方式才能达到这个目的。

  成文法

  政府、立法会议员、法律改革委员会及社会人士均可提出修改法例的建议。一般而言,香港特区政府负责草拟并提出法案、议案及附属法例。根据《基本法》,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也可采用个别或联名方式,提出不涉及公共开支或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的法案;但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提出前必须先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每年约有100条条例通过成为法律,而订立的附属法例也有数百条之多。

  《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前,必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所有条例均由立法会制定,并经行政长官签署和公布后才生效。

  法案向立法会提出后,必须经过三读和委员会审议阶段。首读只是形式上的程序,由立法会秘书宣读法案名称。二读程序开始时,先由提交法案的议员或公职人员致辞。该位议员或公职人员会简介法案的原则及主要条文,最后通常会动议押后二读的辩论。

  期间,立法会议员可酌情决定是否成立委员会,以详细审议有关法案。在委员会审议阶段,委员会对法案的条文逐一加以考虑,而讨论只可以围绕每项条文本身的内容。委员会可对法案作出修订,但只限于与法案主旨有关的内容,不得改动法案的原则。当全部条文都经过这样的审议后,委员会主席便会向立法会报告,法案经修订后或在无须修订下通过委员会审议阶段。恢复辩论时,任何立法会议员均可就法案所引起的问题发言。负责法案的议员或公职人员有答辩权,然后议员便会表决是否对法案进行二读。如表决通过,便正式对法案进行二读,也即表示法案在原则上得到赞同。

  至此,法案即视为可以进行三读。稍后,于同一个立法会会议席上,法案便会正式三读通过。三读通过的法案,经行政长官签署和公布并作为条例在宪报刊登后,即成为法律。

  法律改革委员会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是一个独立的咨询团体,负责研究由律政司司长或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转介的有关法律改革的课题。法改会成员包括法律界和非法律界的知名人士,均是义务及非全职性质而获委任的。法改会秘书处由律政司的政府律师组成,负责进行所需的研究和提供行政支援。法改会的

  报告书是向政府提交,并可供市民索阅。

  法改会自1980年成立以来,曾就各种不同课题发表报告书,其中包括商业仲裁、离婚、欺诈罪、私隐、监护权和管养权,以及刑事责任年龄。法改会报告书所载的建议,大部分后来均透过立法得以落实。

  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

  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常委会)是一个独立的非法定委员会,于1984年成立,专责确保定期修订《公司条例》(第32章),以切合商界和规管机构的需要。

  此外,常委会也就《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所须作出的修订,向财政司司长提供意见,目的是协助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实施该条例。常委会主席一职现由资深大律师出任,并由公司注册处提供秘书处服务。常委会的成员来自相关的政府政策局和部门、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以及学术、会计、银行、商业、法律和公司秘书等界别。常委会现正积极参与重写《公司条例》的工作。该项工作已于2006年年中展开,而常委会所担当的⻆色,是主力就所有因重写而提出的重要建议提供意见。


文章标题:香港修改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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