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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简介

  香港的法院分为终审法院、高等法院(设有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区域法院、裁判法院、死因裁判法庭及少年法庭。此外,还有多个审裁处,包括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和淫亵物品审裁处,各具司法管辖权,就指定范畴内的纠纷作出判决。

  终审法院

  《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明确承诺于1997年7月1日在香港设立终审法院,取代在伦敦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作为本港的最终上诉法院。终审法院具有《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赋予的司法管辖权。

  根据《基本法》及《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的条文规定,终审法院法官由行政长官根据独立委员会的推荐委任,有关任命须经立法机关同意。

  《香港终审法院条例》规定,上诉须由终审法院审判庭聆讯和裁决,而终审法院审判庭须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及三名常任法官,以及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一名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法官所组成。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设有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上诉法庭

  上诉法庭负责审理来自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以及来自土地审裁处的上诉案件。此外,上诉法庭也对其他级别较低的法院提交的法律问题作出裁定。

  原讼法庭

  原讼法庭审理刑事和民事事宜的司法管辖权不受限制。民事案件涉及的范畴包括离婚、海事诉讼、破产、公司清盘、领养、遗嘱认证和精神错乱。原讼法庭也可行使上诉司法管辖权,审理来自裁判法院、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及淫亵物品审裁处的上诉案件。

  区域法院

  区域法院审理民事和刑事事宜的司法管辖权是受到限制的。民事方面,区域法院仅有权审理所涉款项多于50,000元但不超过1,000,000元的申索。如属收地诉讼或诉讼涉及土地权益的业权问题,有关土地的每年租金或应课差饷租值或年值不得超过240,000元。除一般民事事宜的司法管辖权外,区域法院对以下各项也具有专有司法管辖权: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提出的申索、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追讨税款的申索,以及根据《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为追讨欠租而提出的扣押财物程序。至于婚姻诉讼及领养申请,亦必须在区域法院展开(负责处理这类案件的法庭称为家事法庭)。

  刑事司法管辖权方面,区域法院可审理较为严重的案件,但某些极严重的罪行,如谋杀,误杀和强奸等则除外。区域法院可以判处的监禁刑期最长为七年。此外,区域法院也可行使多项条例(包括《印花税条例》(第117章)、《肺尘埃沉着病(补偿)条例》(第360章)及《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第469章))所赋予的有限上诉司法管辖权,审理来自各有关审裁处及法定机构的上诉案件。

  裁判法院

  裁判官可行使刑事司法管辖权,审理多种可公诉罪行及简易程序罪行。裁判官的判罚权力通常以判处监禁两年或罚款100,000元为限,但对于某些罪行有更大的判罚权力。

  所有可公诉罪行最初均在裁判官席前提出;律政司司长可因应案情的严重程度而申请将案件移交区域法院或交付原讼法庭审理。不服裁判官的判决而提出上诉的案件,会由原讼法庭法官审理。

  特委裁判官可由具备律师资格或丰富法律工作经验的人士出任,专门处理惯常性质的案件,如小贩摆卖或轻微交通违例案件等。特委裁判官通常没有判处监禁的权力,而可判处的罚款则以50,000元为限。

  死因裁判法庭

  死因裁判法庭研讯以下各类案件:有人因意外或暴力而死亡;有人在可疑情况下死亡;有人突然死亡;在香港境内发现尸体或从外地运入尸体。

  少年法庭

  少年法庭具有司法管辖权审理对儿童(14岁以下)或少年人(14至16岁)提出的控罪,但杀人罪行除外。10岁以下的儿童是当作未届须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因此所有法庭,包括少年法庭在内,均无司法管辖权审理涉及该等儿童的案件。不过,少年法庭有权处理涉及照顾和保护18岁或以下少年人的案件。

  土地审裁处

  土地审裁处有以下四项主要司法职能:

  土地被强制收回或因公共或私人的土地发展以致价值减损时,厘定政府或有关机构须给予受影响业权人的赔偿额;

  裁定有关大厦管理的争议事件;

  裁定不服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的决定而提出的上诉,并裁定不服房屋署署长就物业的现行市值所作评估而提出的上诉;以及

  裁定所有涉及《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的事宜。

  劳资审裁处

  劳资审裁处为雇员与雇主之间的纠纷提供既快捷相宜而又不拘形式的解决方法。涉案双方不得由大律师或律师代表。审裁处处理的案件,有指称违反雇佣合约某一条款而提出的申索,也有追讨解雇代通知金、欠薪、法定假日薪酬、年假薪酬、疾病津贴、产假薪酬、花红、双薪、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等个案。

  小额钱债审裁处

  小额钱债审裁处负责审理所涉款额不超过50,000元的小额钱债申索。审裁处的聆讯不拘形式,涉案双方不得由大律师或律师代表。

  淫亵物品审裁处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于1987年生效,为设立淫亵物品审裁处作出规定。

  审裁处的两项主要职能是:

  裁定由法庭或裁判官转交给审裁处的物品是否属于淫亵或不雅物品,并裁定公开展示的事物是否不雅;

  将物品评定为第I类(既非淫亵亦非不雅)、第II类(不雅物品)或第III类(淫亵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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