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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行政事务审裁处及委员会

  除上述司法机关和行政事务审裁处及委员会外,当局也有设立一些其他机构,监察某些特定法例的遵行情况。市民若感到受屈,可向这些机构求助。

  选举管理委员会

  选举管理委员会于1997年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41章)成立。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主席是高等法院法官。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划定选区的分界,并监督香港的公共选举。

  委员会就选举活动发出指引,并设有投诉处理委员会,处理有关违反指引和选举法的投诉。选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旨在确保香港的选举可在公开、廉洁和公平的情况下进行。

  平等机会委员会

  平等机会委员会是一个法定机构,于1996年成立,负责执行《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及《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第527章)。

  委员会致力消除基于性别、婚姻状况、怀孕、残疾和家庭岗位而产生的歧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如下:消除性骚扰及基于残疾的骚扰及中伤行为;促进男女之间、伤健之间、有家庭岗位和没有家庭岗位人士之间的平等机会;调查有关歧视的投诉;力求透过调解平息投诉。如试图调解但不成功,委员会有权协助感到受屈的人在区域法院提出诉讼。

  申诉专员

  香港申诉专员公署(前称行政事务申诉专员公署)于1989年依据法例成立。申诉专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根据《申诉专员条例》(第397章)委任,负责监察本港的公共行政,致力确保:

  官僚习性不会影响行政公平

  公营机构向市民提供便捷的服务

  防止滥用职权

  纠正错误

  公职人员不致受到虚假或不公平的指责

  人权得以保障

  公营机构不断提高服务质素和效率

  申诉专员按照《申诉专员条例》的法律框架行使其职能。该条例自制定以来,已经过三次重大修订。

  1994年,《申诉专员条例》作出修订,容许申诉专员接受市民直接提出投诉(之前的规定是必须透过当时的立法局议员提出),亦可以在没有接到投诉的情况下主动展开调查,并且以不披露个案所涉人士身分的方式公布调查报告。1996年,申诉专员的职权范围扩大至处理关于政府部门及特定公营机构(包括

  香港警务处及

  廉政公署,违反《公开资料守则》的投诉。2001年12月,政府修订《申诉专员条例》,赋予申诉专员独立的「单一法团」法律地位,「永久延续」并且「可以起诉和被起诉」。这项修订清楚表明,申诉专员「不得视为政府的雇员或代理人,亦不得视为享有政府的地位、豁免权或特权」。这项修订亦给予申诉专员绝对自主权,处理本身的行政及财政事宜。这标志着申诉专员公署全面脱离政府的体系、工作程序及行事方式。

  视乎投诉的性质及严重程度,申诉专员会对所指称的受屈事件展开初步查讯或全面调查。如投诉只涉及轻微行政失当或不涉及行政失当,并且得到投诉人及所涉机构双方自愿同意,申诉专员可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事件。

  至于主动展开的调查,申诉专员主要是针对关乎广大市民利益或广受公众关注的事宜,而且往往须就主要的行政制度及程序、工作程序以及行事方式进行检讨。

  在所有事件中,申诉专员公署均会监察所涉机构如何落实公署所提出的改善或补救建议。这些建议虽然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但多年以来几乎全都获得所涉机构接纳。

  申诉专员公署不时安排讲座、探访及透过传媒进行宣传,加深市民对公署服务的认识,同时推广开明问责的政府管治。申诉专员亦在亚太地区和国际的层面上,与其他地区的申诉专员定期保持联络。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是独立的法定机构,就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事宜进行监察和监管。制定该条例,是为了在个人资料方面保障个人的私隐。《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主要条文于1996年12月20日生效。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的法定职能及权力包括:调查怀疑违反该条例规定的事宜;核准和发出实务守则,就遵守该条例的规定提供实务指引;促进对该条例所订条文及保障资料原则的认识、理解及遵守;审核可能在个人资料方面对个人私隐有影响的建议制定的法例;视察资料使用者(包括政府部门在内)所使用的个人资料系统;研究和监察可能在个人资料方面对个人私隐有不利影响的科技发展;以及与香港以外地方执行类似职能的人士联络和合作。

  国际合作

  香港高等法院或以上级别法院的判决和裁决,可在大部分普通法适用地区强制执行,并可通过国际协议和安排,在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多个国家强制执行。根据交互强制执行判决协定强制执行香港法院判决的国家,其高级法院作出的判决,香港也会强制执行。婚姻法律程序中作出的赡养令,同样可按交互强制执行原则在海外多个国家强制执行。

  引渡协议规定,在缔约一方的司法管辖区内被控触犯严重刑事罪行或已被判罪名成立的人,倘在缔约另一方的领土内被发现,该缔约另一方须将有关人等移交。此外,香港法院可应某外国法院的要求,在香港取得证据,供该外国法院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之用。香港法院同样可向海外法院发出请求书,要求取得证据。至于香港及海外刑事罪行的侦查及检控方面的相互法律协助,以及在追讨犯罪得益事宜上的相互法律协助,则由律政司国际法律科根据《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第525章)直接提供及取得。


文章标题:香港行政事务审裁处及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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