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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公司条例》之废除股份面值

  (I) 引言

  -新《公司条例》(第622章) (下称「新条例」) 制定所有本地有股本公司采用无面值制度,并废除股份面值制度,以符合国际趋势,让公司在重整股本结构方面有较大灵活性。

  -票面值 (亦称「面值」) 是股份一般可以发行的最低价格。在新条例实施前,凡在香港成立为法团而有股本的公司,均须为其股份设定面值。政府当局立法引入强制无面值制度。相关的概念例如面值、股份溢价,以及法定资本规定的要求已再无必要,并已予废除。

  -无面值股份制度已于2014年3月3日新条例生效时实施。引入无面值股份制度适用于所有本地公司。

  (II) 新条例的相关条文

  -第135条

  -附表11第4部第2分部

  (III) 过渡性安排

  -新条例附表11载有关于由有面值股份改为无面值股份制度的过渡性及推定条文。该等条文旨在提供法律保障,以确保藉提述面值或相关概念订定的合约权利,不会因改行无面值制度而受到影响。

  -然而,个别公司仍可检视本身的特别情况,以决定是否需要因应他们的情况,对公司的文件作出特定的修订,该等文件包括公司的章程文件、公司订定的合约、有关公司的信托契据以及公司所发行的股票等。


文章标题:香港新《公司条例》之废除股份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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