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根据新《公司条例》第674(2)条,凡安排计划涉及公开要约或收购要约,「人数验证」的规定由反对票占所有无利害关系股份表决权不超过10%的这项规定所取代。
新规定既符合「一股一票」的原则,同时亦提供额外措施,以保障少数股东的权益。
债权人计划及不涉及公开要约或收购要约的成员计划,仍会保留人数验证的规定。法院获赋予新的酌情权,可就保留人数验证的成员计划不施行验证。
新《公司条例》第676(5)条订明:反对计划的成员只会在所提出的反对属琐屑无聊或无理缠扰的情况下,方可被饬令支付讼费。
二、新《公司条例》的相关条文
第674及676条
三、过渡性安排
在新条文生效日期前,如已根据旧《公司条例》(第32章)(下称「旧条例」)第166(1)条向法院提出申请,则旧条例内的相关条文(即第166、166A及167条),以及《公司(清盘)规则》(第32H章)内的相关条文(即第117条),继续适用于该计划。
文章标题:香港新《公司条例》之人数验证
关键词阅读:香港公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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