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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公司条例》之提交文件的主要变更

  一、引言

  公司注册处处长(下称「处长」)已指明共76款表格(包括29款全新表格),于新《公司条例》(第622章)(下称「新条例」)实施后使用。为顺利过渡使用新表格,旧表格的编号均予以保留,但所有新表格或经修订的表格均以英文字母‘N’为起首,以资识别。

  新条例第31条订明在某些情况下交付处长登记的文件会被视为不符合要求的文件。如处长认为交付作登记的文件不符合要求,则处长可拒绝接受该文件。

  根据新条例第35(5)(b)条,如处长没有收到某份文件,则该文件不会被视为已遵从新条例的规定交付处长。

  本地公司提交文件的主要规定

  周年申报表

  本地私人公司提交周年申报表的规定没有变更,有关规定与旧《公司条例》(第32章)(下称「旧条例」)下的规定相同。周年申报表须于公司成立为法团之日的周年日后的42日内交付登记。由于新条例废除了旧条例第107(5)及(6)条,因此,在新条例下,「周年申报表 数据并无改变的证明书」不会获接受作登记之用。

  新条例规定公众公司及担保公司须就每一个财政年度而非每一个公历年交付周年申报表。就新条例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公众公司及担保公司应根据「会计参照期」 拟备周年申报表,而会计参照期是指公司拟备周年财务报表所参照的期间。公众公司的申报表日期为该公司的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6个月届满之日,而担保公司的申报表日期为该公司的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9个月届满之日。公司须在该申报表日期后的42日内,交付周年申报表(须连同有关的财务报表、董事报告及核数师报告的经核证真实副本一并交付)。

  董事及公司秘书

  董事或公司秘书的委任、停任职位(包括辞职)及董事或公司秘书的详情的更改,均须在15日(而非14日)内以指明表格向处长申报。若公司秘书为个人出任,有关公司秘书只须向处长申报其通讯地址而非通常住址。

  股本

  随新条例引入无面值制度后,法定股本的概念已废除。在指明表格内申报法定股本或法定股本增加的规定已取消。

  当公司的股本有更改,公司须要交付作登记的指明表格(例如表格NSC1),已加入股本说明,以确保公司股本的最新资料得以披露。

  公司章程文件

  除了须提交特别决议或普通决议(如章程细则明文批准)及经修改的章程细则的经核证文本的责任外,新条例亦引入下列新指明表格,用以申报公司章程细则的修改:

    表格NAA1-公司章程细则修改通知书;

    表格NAA2-公司宗旨修改通知书;

    表格NAA3-原有公司对某些章程细则修改通知书;及

    表格NAA4-公司地位更改通知书。

  押记及解除押记

  新条例规定,除了「押记详情的陈述」(表格NM1)之外,须向处长交付押记文书的经核证真实副本,以作登记及供公众查阅。此外,向处长交付押记文书及表格NM1的法定期限,由五个星期缩短至一个月,以缩短未能在登记册上可见到有关押记的时间。

  新条例规定除了须交付指明表格「偿付╱清偿债项或解除押记等的通知书」(表格NM2)作出通知外,须一并交付证明有关偿付、清偿、解除押记或财产或业务不再构成公司财产或业务的一部分一事的文书的经核证真实副本以作登记。表格NM2及有关文书的经核证真实副本将可供公众查阅。

  二、新条例的相关条文及使用的表格

  请参阅以下在新条例下有关提交文件的主要变更纲要:

  新《公司条例》– 有关提交文件的主要变更 – 纲要(pdf格式)

  三、过渡性安排

  有关在新条例生效后但按照旧条例继续有效的提交文件责任,已详载于新条例附表11的相关部份。

  新指明表格须于2014年3月3日新条例生效后开始使用。然而,在2014年3月3日起计的三个月期间内(即截至2014年6月2日),公司注册处会接受在旧条例下指明使用的旧表格,但以下情况除外:

  (A)以下新表格必须于新条例在2014年3月3日生效起开始使用:

  表格NNC1  法团成立表格(股份有限公司)

  表格NNC1G  法团成立表格(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

  表格NDR1  私人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撤销注册申请书

  表格NN12  注册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经营业务时采用的经批准名称申报表

  表格NM2  偿付╱清偿债项或解除押记等的通知书

  (B)以下新表格必须于新条例生效的八个星期后(即由2014年4月28日起)开始使用:

  表格NM1  押记详情的陈述


文章标题:香港新《公司条例》之提交文件的主要变更

关键词阅读:香港公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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