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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券投资会计准则浅析

  香港会计师公会(HKSA)于1999年4月颁布了《证券投资会计准则》(SSAP24),它对证券投资的确认、分类、计价及持有损益的会计处理和披露均进行了规范。本文就该准则对证券投资的分类及相应会计处理作以下介绍。

  一、证券投资的分类

  SSAP24按管理当局持有意图将"持有到期证券"作为一项单独的分类。对不是持有至到期日的证券投资即"非持有到期证券",则根据企业对投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进行分类:如果企业选择基准处理法,则应将其分类为投资证券和其他投资。如果企业采用可选性处理法,则应将其分类为交易目的证券或非交易目的证券。

  1、持有到期证券。SSAP24规定,当企业有明显的意愿和能力持有某证券至到期日时,则应将该证券分类为持有到期证券。只有债权性证券可以分类为持有到期证券,如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等等。如果企业在购入时只打算持有一段不确定的时期或准备在市场利率、汇率、资金状况等发生变化时卖出该债券,则该债券不应归类于持有到期证券。

  在任何特定的情况下,在"持有到期证券"到期之前,如果企业出售了一特定比例的该类证券(如持有量的10%),通常认为整个持有到期证券都需要重新分类。但准则也说明在两种情况下例外:①售出行为非常接近到期日(如3个月内),以至于影响价格因素的利率风险已实质上被排除,市场利率波动将不会对证券的公允价值产生重大的影响;②售出行为发生在企业已收集了该证券未兑付本金的较大部分(至少85%)之后。在以上任一情况下,该证券可以分类为"持有到期证券".

  2、非持有到期证券。对非持有到期证券投资的分类,随企业采用基准处理法或可选性处理法而不同,并且SSAP24规定,企业应将其视为一项会计政策的选用。一旦确定了,应持续一贯地应用。

  在基准处理法下,非持有到期证券分为投资证券和其他投资。投资证券是指管理当局在一段确定的较长期间内或基于战略上的考虑而持有该证券,是以确定的成文方式准备长期持有的债权或权益性证券。如果管理当局持有某证券的意图是获得资本收入,随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可能售出,即使为获得该收入可能需要几年的时间,该证券仍不应归类于"投资证券".没有归入投资证券的非持有到期证券则作为"其他投资".有关其他投资的决策通常是基于市场公允价值来判断作出的。

  在可选性处理法下,非持有到期证券分为交易目的证券和非交易目的证券。如果取得证券主要是为了从价格的短期变动中获得利益,则该证券作为交易目的证券,否则是非交易目的证券。

  二、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HKSA将证券投资按其不同的持有目的进行分类,是为了便于采取适宜的会计处理。其方法是:

  1、持有到期证券。应以摊余价值减去任何必需的减值准备反映。摊余价值是指买价加上折价(或买价减去溢价)的累计摊销额。企业应于每个财务报告日对持有到期证券的价值进行核查,以评估其可能的损失风险。当某证券账面净值低于公允价值,且管理当局预期该证券价值不会回升时,应提取相应的减值准备。提取的准备应确认为当期费用。如果出现新的情况,使得该证券价值回升,并有足够证据证明该情况在可预见的将来将持续存在,已计提准备则应在计提的范围内冲回作收入。

  2、投资证券和其他投资。对投资证券,同持有到期证券一样,其在财务报表上也是以成本反映。在财务报告日,企业应对其公允价值进行评估,如果账面净值低于公允价值,且该贬值是永久性贬值,则应计提价值减值准备,调整为公允价值,减值部分立即确认为费用,计入损益。同样,如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证券价值要回升,且这种情况在可预见的将来会持续存在,已计提的准备则应冲回作收入,冲回的金额不应超过所计提的金额。处置投资证券当期应将售价与账面净值的差额确认为损益。

  对其他投资,则应按公允价值计价于资产负债表上,并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变动。未实现持有利得或损失均应计入当期损益。处置时售价与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交易和非交易目的证券。对交易目的证券,应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损益。

  对非交易目的证券,也应以公允价值计价,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应确认为权益,直到该证券售出、处置或确已贬值,其累积的损益才确认于当期损益表中。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非交易目的证券确已贬值,则应将已确认计入权益的损益从中转出,确认为当期损益。转出的金额=原始取得成本-当期公允价值-已在前期确认为贬值损失的部分。

  基于具体实务中可操作性的考虑,准则也规定了证券在不同投资类别中的转换应按公允价值计价。并且,对转换为其他投资类别的证券,其未实现持有利得应在转换日当即确认为当期损益。

  三、评述

  SSAP24对证券投资的分类及不同类别下的会计处理规定,体现了其自身的特色和优点,即更能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更有效地评价管理当局的经营业绩。每一特定企业财务报告所反映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均是其管理当局实施经营决策产生的,因而SSAP24按买入时管理当局的意图来相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是适宜的、客观的。此外,SSAP24更倾向于根据证券本身的属性来进行分类和处理,因而,同一类证券尽管由于不同目的而被持有,在同一时期对不同管理当局体现着不同的价值,然而所采取的处理方法却是一致和可比的。

  当然,SSAP24的规定也有其不利之处,即对投资按买入时管理当局的意图来相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这可能会成为企业调节报表数据的一种手段。


文章标题:香港证券投资会计准则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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