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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上运输业概况

  概览

  香港是一个不淤积的天然深水港,靠近主要航道,毗邻中国内地,位置优越,货源充足,因而成为亚洲的海上运输枢纽。

  先进的港口设施和高效率的港口服务,加上优良的贸易、金融及其他服务,使香港成为全球第8大贸易经济体。2015年,本港的总出口按价值计有18.5%经海路运送。

  2015年,香港是全球第五大货柜港,处理了2,010万个标准货柜(TEU),紧随上海、新加坡、深圳及宁波舟山港。

  香港的港口素以效率高见称。所有货柜码头均由私人拥有及经营。各营办商积极引进新的货物管理技术,提高生产力,增强处理效率。

  内地与香港政府签订《服务贸易协议》,自2016年6月起,把《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广东协议》)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内地全境。

  业界数据

表: 港口货物吞吐量(百万公吨)

表: 货柜吞吐量(百万TEU)

  服务范围

  海上运输业对巩固香港作为全球第8大贸易经济体十分重要。2015年,香港共处理了2.57亿公吨海运及河运货物,当中70%由远洋轮船运载。同年,处理的海运货物中,有9,490万公吨(56%)属转运货物。中国内地是香港转运货物最大的来源地和目的地。

  2015年,香港处理了2,010万TEU,较2014年下跌9.7%;其中78%由葵青货柜码头处理,其余则由香港的系泊浮泡及内河码头以中流作业方式处理。系泊浮泡亦处理香港大部分散装货物。散装货运专门处理散装及未经包装的货物,如石油、天然气、谷物、矿物和木材。

  远洋班轮

  进出香港的海运货物由远洋班轮及散装货轮运载。远洋班轮按航班表营运,收费及目的地均预先公布。不少主要航线已成立远洋班轮公会,由各大船公司磋商运费及航班,达成协议。香港是个主要枢纽,每周提供约340班货柜船服务到全球约470个目的地。

  大型货柜船公司均投资先进系统,追踪货物所在,向客户提供资讯,提高效率。有些更与其他运输服务供应商组成联盟或合并,发展门对门的多式联运服务。由于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不少船公司亦组成联盟,以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船公司通过共用船只,可扩大服务范围、增加班次及航线,提供更具灵活性的服务。

  港口设施

  香港的港口设施均由私营企业融资、兴建、拥有及经营。

  货柜码头

  香港现时有9个货柜码头,共有24个泊位,位于葵涌及青衣岛。这些码头由数个私人财团经营。他们不断采取措施提高生产力,每年货柜处理能力合计约2,000万TEU。

  2014年12月,香港政府公布「香港港口发展策略2030研究」及「青衣西南部十号货柜码头初步可行性研究」结果。可行性研究初步认为,在青衣西南部发展十号货柜码头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但在财务及经济上却不具成本效益,原因是香港港口的吞吐量增长缓慢。「2030研究」建议当局采取适当措施,提升现有码头的处理能力,以应付未来的增长,故不建议于2030年前进行有关十号码头的规划。

  内河码头

  珠江将华南地区的多个生产中心与香港联系起来,成为本港的主要货源地。过去20年,内河航运业务快速增长,由1990年的930万公吨增至2015年的8,800万公吨。于1996年兴建,1998年11月启用的内河货运码头,位处屯门西,是专为内河货运而设的码头,有助处理日益繁忙的内河货运业务。

  服务提供者

  船东倚靠拥有船舶来赚取收入。在远洋班轮市场,船东可以将船舶租予船公司。在散装货轮市场,船舶可以按时间或航次租予租船者或船舶营运商。

  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发布的最新一期《海运回顾》,截至2014年12月,香港船队拥有1,258艘船舶,合计达7,530万载重吨。根据香港船东会,截至2014年12月,其会员拥有或管理的船舶总吨位超过1.49亿载重吨,占全球船队约8.6%。

  截至2016年2月,已向香港船舶注册处注册的船舶有2,482艘,合计超过1.03亿注册总吨,令香港成为世界第四大船舶注册地,跟随在巴拿马、利比利亚和马绍尔群岛之后。

  远洋班轮公司通常拥有及/或租用多艘船舶,行走预定的航线。船舶营运商则向船东租船,运送散货由一个港口至另一个港口。营运商的目的是尽量减少空载航程的数目,因此需要小心选择船舶、航线及货物。

  远洋班轮公司通过船务代理在指定港口销售舱位。船舶经纪则负责将营运商/船东的散装货轮供应与租船者的散货运输需求加以配对。

表: 2014年机构数目及雇员人数

表: 业内收益选录 (亿港元)

  服务输出

  最新数据显示,2014年,香港海上运输服务输出收益达1,314亿港元,占服务输出总额的15.9%,较2013年下跌2.9%。与航空运输不同,客运收入占海上运输服务输出的比重微不足道。

表: 海上运输服务输出

  越来越多国家拟将港口运作私营化及/或按商业原则发展新港口。因此,香港可以输出的另一种海上运输服务,就是在中国内地及其他地区发展和管理港口。香港港口营办商在这方面十分活跃。例如,香港货柜码头营运商现代货箱码头于深圳投资及经营数个货柜码头,并自2004年起将业务扩展至长江三角洲。香港另一家货柜码头营运商和记港口集团的营运网络遍及25个国家的48个港口。2015年,该集团处理了8,380万TEU。

  最新发展及市场前景

  在2016年的施政报告中,行政长官宣布整合现时的航运发展局及港口发展局,成立新的「香港海运港口局」。2016年4月,香港海运港口局正式成立,负责制定策略和政策,推动香港的高增值和专业航运服务业增长、促进人力培训以及提升香港的国际航运中心地位。

  过去数年,中国内地港口发展迅速。2015年,上海是全球最繁忙港口,处理了3,650万TEU。同年,深圳是全球第三大港口,处理了2,420万TEU。宁波舟山港超越了香港,于2015年成为全球第四大港口,吞吐量增长6%至2,060万TEU。

  根据世界银行的「物流绩效指标」,香港取得3.83分,全球排名第十五,在亚洲排名第三。以国际运输表现而言,香港在160个经济体中排名第十四。

  为减少港口附近地区空气污染物排放量,香港17家主要航运公司已签署属自愿性质的「乘风约章」,承诺旗下远洋轮船在本港停泊期间不使用高硫含量的船用燃料油,转用硫含量不高于0.5%的柴油。该约章是全球首项由航运业牵头的燃料转用约章。

  为加强在香港水域内的航行安全,政府在宪报刊登《2013年领港(修订)条例草案》,订明所有3,000总吨位或以上的非本地船只,在访港时须接受强制领港。条例亦建议,容许领港员保留原有级别的执照直至年满68岁,现时的法定年龄限制为65岁。此举的目的是保留及善用领港员操控巨型船只及训练初级领港员的宝贵经验和专长。

  2013年6月启用的启德邮轮码头,为邮轮乘客提供登船及落船服务,并设有天台花园及相关旅游设施,供访港旅客及本地市民使用。邮轮码头内有海关、出入境以及卫生检疫设施,每小时可以处理3,000名旅客。

  连接香港、珠海及澳门的大型跨境基建港珠澳大桥,预期于2017年落成,届时香港与珠三角西部之间的货运将进一步增强。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

  根据中国的入世承诺以及由商务部公布并于2004年6月施行的《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中外合资企业可从事以下业务:

  海运理货

  海运报关

  集装箱堆场服务

  国际船舶运输

  国际船舶代理

  国际船舶管理

  国际海运货物装卸

  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

  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相比之下,根据CEPA,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市场准入方面有较大灵活性,在多个领域内,他们获准设立独资企业,提供多种海运服务,包括:

  国际船舶管理

  集装箱堆场服务

  无船承运人

  港口货物装卸

  香港注册船舶检验服务

  国际海运集装箱租赁、买卖以及集装箱零件贸易服务

  船舶保养及维修服务

  爲其经营内地与香港港口之间的拖船提供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 签定服务合同等日常服务

  提供海运服务的香港公司所拥有的船舶,按总吨位计须有50%或以上在香港注册[1] 。

  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第三方国际船舶代理服务,但香港服务提供者的股权不得超过51%。这项措施降低了香港服务提供者进入第三方国际船舶代理服务市场的壁垒,较其他外商合资企业享有更大优势。由2009年1月起,香港服务提供者允许在广东试点设立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为广东省至港澳航线船舶经营人提供船舶代理服务,进一步扩大香港服务提供者的业务范围。

  根据CEPA补充协议六,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在中国内地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为该香港服务提供者租用的内地船舶经营香港至广东省二类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提供包括揽货、签发提单及结算运费等日常业务服务。根据CEPA补充协议十,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可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海运服务、货物装卸服务以及集装箱堆场服务。

  香港与内地每年签署CEPA补充协议,累计已有10份,目的是持续扩大市场开放措施,进一步便利香港服务提供者。2014年,双方在 CEPA框架下签署一份子协议,即《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广东协议》),率先在广东对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2015年12月,双方再签署《服务贸易协议》,把2014年《广东协议》服务贸易自由化地域范围扩展至内地全境。有别于补充协议以正面清单列出开放措施的做法,这两项最新的CEPA协议采用正面和负面清单的混合模式,为香港业者提供优惠准入。

  《服务贸易协议》涵盖和归纳CEPA及其所有补充协议以及《广东协议》内有关服务贸易开放的承诺,并将于2016年6月起实施。例如:《服务贸易协议》的负面清单下,提供船舶维修和保养服务、拖驳服务以及船舶租赁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享有国民待遇,但是作为保留的限制性措施,提供沿海水路运输的船舶和船员租赁服务除外。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提供货运服务,而在拟经营的范围内,内地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且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出资额低于50%,可享国民待遇。有关海上运输服务业的优惠准入详情,可参阅此网站。

  [1]  CEPA法律文本附件5 (详情请浏览www.tid.gov.hk) 中关于「船舶总吨位应有50%以上 (含50%) 在香港注册」的规定,不适用于提供拖船运输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


文章标题:香港海上运输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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