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
香港具备成熟完善的法律制度,并汇聚大批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因此不少业者均选择使用本港的仲裁及调解服务来处理商业纠纷。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可通过全球大多数贸易体的法院执行。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处理的争议解决个案,包括仲裁与调解,于2014年达477宗,处理的争议总额约达28亿美元。
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于2015年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全球仲裁机构中排名第三,是欧洲以外仲裁机构中的首选。
2015年1月,总部位于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与中国政府签署协议,允许常设仲裁法院管理的解决争议程序,可以在香港以临时安排方式进行。
新修订的《仲裁条例》于2011年生效,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基础上作出多项修订和增补,订立了适用于香港各类仲裁的单一仲裁制度。《调解条例》自2013年1月起生效,为在香港进行调解订立规管框架。
业界数据
服务范围
仲裁是法律程序,但裁决是由仲裁员而非法庭向争议各方作出。要进行仲裁,争议各方均须同意把争议交由仲裁机构而非法庭处理。这项协议往往是在争议发生前已经达成,通常是商务合同包含的一项条款,经合同各方签署生效。
调解是另一种解决争议的途径。当事人在中立第三方(即调解员)在场的情况下,通过协商达成和解。调解员与仲裁员不同,并无权力对争议作出裁决,但他们就像穿梭外交家那样,鼓励当事各方沟通,协助消除情绪化的成份。当事各方若达成协议,便会签署一份包括所有协定条款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书。若当事各方未能在某段时间内达成协议,调解员会建议暂时或永久结束调解,以节省费用。
2014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处理的个案有477宗,其中仲裁个案占252宗、域名争议201宗、调解个案24宗,处理的争议总额约28亿美元。该中心处理的仲裁个案,除了一般商业争议(占总数21.8%)之外,其他主要争议类别尚有能源、资源及环境(18.2%)、海事和航运(15.5%)、企业和并购(10.9%)以及财务(8.2%)。
服务提供者
仲裁员通常是各个专业公认的资深专家,能够理解仲裁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因此大多是律师、会计师、工程师、建筑师或工料测量师。能够提供仲裁服务的人士散布在各个专业服务机构之中,而首要的仲裁中心往往也是主要的商业中心。截至2016年2月,仲裁员名册及仲裁员名单分别有380名及140名仲裁员。
调解员是中立第三方,经过相关培训,具备解决争议的技巧和知识,通常是来自不同界别的专家,例如建筑、工程、法律、社会工作、教学等,职责是安排一个程序,便利当事各方讨论他们的问题,目的是促进双方互相谅解,以解决争议。调解员须以不偏不倚的态度,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上述过程。他们的作用是协助当事各方达成和解,而非作出裁决。截至2016年2月,综合名册及家事名册分别有831名及218名调解员,其中包括52名家事调解监督。
香港提供仲裁和调解服务的机构包括: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香港仲裁司学会(HKIArb)、特许仲裁学会(CIArb)、国际商会(ICC)、香港调解学院(HKIMed)、香港和解中心(HKMC)、香港调解会(HKMC)及香港调解顾问中心(CRC)。
服务输出
根据最新的仲裁统计数字,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14年处理的252宗非域名仲裁个案中,涉及国际和香港公司的分别有234宗及18宗,当事方主要来自中国、美国、新加坡、英国、英属维尔京岛、开曼群岛、日本以及韩国。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及持续开放市场后,商机涌现,越来越多外国投资者或公司与中国内地企业进行业务往来。香港是处理涉及中外项目争议的理想「第三地」。很多外国公司都倾向选择在「第三地」解决争议,而中国内地企业也越来越多使用香港的仲裁服务,因此香港的仲裁中心地位更加巩固。
业界发展及市场前景
近年,越来越多公司选择透过仲裁及调解来解决争议,代替付诸诉讼的传统途径。经香港处理的国际商业仲裁个案数目,相信要较区内任何其他城市处理的为多。
近年,亚洲的仲裁活动大幅增加。198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处理了37宗个案,2015年跃升至1,968宗。
2015年12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与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HKMC)成立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目的在于为两地提供一个解决跨境商业争议的平台。
2015年11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代表处,成为首家于内地开设代表处的国际仲裁机构,竖立了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2015年底,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公布第六份《国际仲裁调查》的结果,指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是欧洲以外仲裁机构中的首选,在全球仲裁机构中排名第三。
2015年1月,中国政府与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签署《东道国协议》以及相关的《行政安排备忘录》。根据《东道国协议》,常设仲裁法院管理的解决争议程序,可以在香港以临时安排方式进行,并得到所需的设施及支援服务。
《调解条例》自2013年1月起生效,为在香港进行调解订立规管框架,当中包括调解员资格评审标准。
2012年9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香港设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是委员会首个设于中国内地以外的仲裁中心。该仲裁中心的设立有助提升香港作为国际仲裁地点的吸引力。
2012年8月,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成立,是一家由业界主导的非法定调解员资历认可机构,负责资格评审和处理纪律事宜。
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于2011年11月成立,负责管理一套独立持平的金融纠纷调解计划,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独立而且费用相宜的途径,调解他们与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的金钱争议。所有获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的金融机构,例如银行及经纪行,必须成为计划成员。成员若与个别人士有客户关系,必须承诺一旦出现纠纷而又未能在机构内部解决,便要依照客户的意愿和计划下的程序进行调解及仲裁。由于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能为金融工具投资者提供费用相宜和省时的途径以代替诉讼,相信利用调解和仲裁服务以解决财务争端的做法,在香港将日渐普及。
新修订的《仲裁条例》已于2011年6月生效,订明本地仲裁和国际仲裁均采用单一的仲裁规则。新例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基础上作出多项修订和增补,藉此订立适用于香港仲裁的单一仲裁制度。此举令香港的仲裁制度更贴近国际惯例,能减少制度差异引致的混淆,使香港的仲裁法例与国际标准接轨。
2010年1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及其他外国仲裁机构在香港作出的裁决,可以在中国内地执行。此举可提高在香港所作裁决的合法性,进而巩固本港作为国际争端解决中心的地位。
文章标题:香港仲裁及调解业概况
关键词阅读:香港仲裁及调解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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