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
香港是全球银行机构密度最高的城市之一。
全球百大银行中,约70家有在香港营运业务。
截至2015年12月底为止,香港共有199家认可银行机构以及64家代表办事处。
香港市场透明度高、严格执行披露规定及审慎监管金融机构,这些因素令香港成为区内重要的金融中心。
Z/Yen Group于2015年9月公布的全球金融中心指数中,香港排名第三。
香港凭藉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计划及相关金融活动,已跻身为举足轻重的人民币离岸中心。
业界数据
服务提供者
香港银行体系的特点是实行三级制,即由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三类银行机构组成。这些银行机构均获授权接受公众存款。
三级银行机构按不同的规定营运,只有持牌银行和有限制牌照银行才可称为银行。截至2015年12月底为止,全港共有157家持牌银行、24家有限制牌照银行和18家接受存款公司。此外,还有64家由外资银行在香港设立的代表办事处。
服务范围
在亚洲区,银行是最重要的集资渠道之一。香港银行业体制完善,服务范围远超本土,在区内举足轻重。很多香港银行已于亚洲其他地区特别是中国内地营运业务。
香港是一个鼓励创业的社会,监管环境透明公开,而创业人士都能互相扶持合作,并可参与各类创业培育计划和创业加速计划,因此香港大有潜力发展为亚洲的金融科技枢纽。香港于2015年12月推出电子支票,作为一种新的网上支付工具,首阶段有9家银行提供电子支票出票服务。
Z/Yen Group于2015年9月公布的全球金融中心指数中,香港排名第三,紧随纽约及伦敦之后。指数自2007年3月首次公布以来每半年更新一次,香港一直获评定为亚洲首屈一指的国际金融中心,排名高于新加坡及东京。
香港人民币业务
香港于2004年首次推出人民币业务,允许香港银行提供个人人民币业务,自此不断扩大业务范围。随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计划于2009年7月推行,并于2010年7月扩大范围,参与人民币业务的香港银行可以向企业客户提供多种人民币服务,包括贸易融资、人民币存款证、人民币债券以及其他相关产品和服务。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计划及相关的便利措施带来很多好处,让贸易商可以使用各类人民币服务(如信用状、打包贷款、进口发票融资、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及保付代理)以减低人民币贸易的交易成本,并可离岸兑换人民币,以及离岸接收及储存人民币贸易款项。
过去数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日受欢迎,外国贸易商与中国内地企业进行贸易时,越来越多选用人民币结算。中国内地以人民币结算的对外贸易,由2013年的15%,增加至2014年约22%,显示人民币作为贸易结算货币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香港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面担当重要的角色。据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资料显示,截至2015年10月,人民币是全球第五大支付货币,前四位分别是美元、欧元、英镑和日圆;香港是最大的离岸人民币中心,处理约70%全球人民币支付量。
2014年,香港银行处理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金额达6.3万亿元人民币,按年增长60%以上。由2009年7月计划实施至2014年底为止,香港银行处理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金额达15万亿元人民币。在2015年第三季,香港银行处理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金额为2.05万亿人民币,按年上升27.4%。
此外,香港建立了在内地以外最大的人民币资金池。截至2015年10月底,不计算人民币存款证,在香港的人民币存款达8,540亿元人民币,是2009年7月实施试点计划时的10倍有多。
截至2015年3月底,香港有224家银行参与人民币清算平台。香港的人民币离岸市场提供各种各类的人民币产品及服务,包括贸易融资、存款证、债券、股票及交易所买卖基金。
内地银行业对外开放
中国于2001年12月成为世贸成员国,就银行及金融服务业作出的承诺已于2006年前分阶段全面履行。中国政府按照入世承诺,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由2006年12月起生效,主要规定如下:
外国银行可单独出资或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申请在中国设立外商独资银行。
外国金融机构可与中国的公司或企业共同出资,申请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银行。
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应当具备有关的规定条件,包括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的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可经营
外汇和人民币业务,包括零售银行业务,如吸收公众存款及从事银行卡业务等。
现时,中国及外国银行受统一监管机制管辖,可在同一市场环境及相同监管规例下互相直接竞争。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
香港银行业是根据CEPA得以大大受惠的行业之一。在CEPA下,香港银行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的门槛有所降低。
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的总资产不低于60亿美元。未能受惠于CEPA的外国银行,总资产要求为200亿美元。
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合资银行,毋须先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
香港银行的内地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提出申请前在内地开业2年以上,且提出申请前1年盈利。
主管部门在审查有关盈利性资格时,由内地单家分行考核改为多家分行整体考核。
根据CEPA补充协议六,由2009年10月开始,若香港银行已在广东省设立分行,则该分行可以提出在广东省内设立异地(不同于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请。
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可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具体要求参照内地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CEPA补充协议八,从2012年4月起,允许香港银行在内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参与共同基金销售业务。
根据CEPA补充协议九,允许符合条件的港资银行从事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
根据CEPA补充协议十,自2014年1月起,香港银行在内地的营业性机构经营港资企业人民币业务时,服务对象可包括依规定被认定为视同香港投资者的第三地投资者在内地设立的企业。
2015年11月,香港与内地签署了在CEPA框架下新的服务贸易协议。在银行方面,新协议取消了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的最低开业年限要求。
CEPA放宽市场准入限制,不单让首次进入内地市场的香港银行受惠,已在内地经营的香港银行也可获益。截至2015年底为止,10家香港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不包括保险及证券)获签发《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文章标题:香港银行业概况
关键词阅读:香港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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