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册

010-6580408613520267395

离岸公司注册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香港政策 > 香港贸易政策 > 正文

香港货物进出口政策概览

  关税

  香港是自由港,进口或出口货物均毋须缴付关税。

  产地来源规则

  香港的产地来源制度,以利便香港产品输往外地为目的,为其提供产地证明。进口货物毋须产地证明。

  香港与其他经济体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的货物贸易安排

  香港与若干经济体缔结自由贸易协定,符合特定的原产地规则的香港货品,进口该些经济体,可享受特惠关税。

  进出口报关

  任何人士均须在轮入/输出货物后14日内向香港海关呈交准确及完整的进/出口报关单,豁免物品除外。

  进出口管制及签证

  部分物品进∕出口香港受到管制。你可按此查询你要进∕出口的货物是否受到管制、所需文件及应联络的政府部门。

  若进/出口的货物为香港法例第60章《进出口条例》及第296A章《储备商品(进出口及储备存货管制)规例》规定的「禁运物品」或「储备商品」,船务、航空或运输公司必须于14天内,将舱单连同进∕出口许可证,一并交予工业贸易署以进行查核。

  工业贸易署负责管制或登记的物品

  战略物品

  其他物品

  转运货物豁免许可证方案

  转运货物的船务、航空及货运公司,如能够符合若干条件,在工业贸易署登记后,可获豁免办理转运货物所需要的进出/口许可证。

  联合国制裁

  联合国不时决议对若干国家实施制裁。香港会按照制裁决议限制有关的贸易及其他活动。

  进出口货物清关

  所有进/出口的货物,须记录在舱单上船务、航空或运输公司必须将舱单交予香港海关,以进行货物清关。

  法律及行政制裁

  违反法例规定把货物输入及/或输出香港,可能被判罚款及监禁。此外,违例人士亦可能受到行政制裁,例如暂停或撤销有关许可证或登记。

  使用工业贸易署服务

  由工业贸易署提供的责有关货物进出口的服务,市民可亲身、邮寄及/或以电子方式递交申请。

  贸易统计

  香港工业贸易署网站提供香港货物进出口的统计数字。


文章标题:香港货物进出口政策概览

关键词阅读:香港进出口

本文地址:http://www.gongsizhuce168.com/hkpolicy/hkmaoyizhengce/7065.html

北京港骏版权所有 © 转载必须以链接形式注明作者和原始出处!

上一篇:香港工业贸易署纲领范围
下一篇:香港进口或出口受管制物品资料库

    「香港进出口」相关文章:

  • 香港: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加连威老道100号港晶中心8楼805室
  • 电话:(00852) 23880707
  • 传真:(00852)23327070
  • 北京: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大厦907A室
  • 电话:(010) 65804086
  • 传真:(010) 65804141
经营性网站备案中心 朝阳网络警察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360安全网站 中国文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