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册

010-6580408613520267395

离岸公司注册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国内注册 > 内资公司注册 > 正文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当提供材料
1、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2、职业状况证明:
   (1)待业证明或下岗证明(原件)
   (2)离、退休证(原件)
   (3)辞退职、停薪留职人员证明件(原件)
   (4)农村村民凭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
   (5)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人员的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1)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
   (2)进入各类市场内经营的需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批准。
   (3)利用公共空地、路边弄口等公用部位作经营场地的应提供市政、城管、土地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件或。

  4、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上一篇:有限公司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下一篇:分公司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 香港: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加连威老道100号港晶中心8楼805室
  • 电话:(00852) 23880707
  • 传真:(00852)23327070
  • 北京: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大厦907A室
  • 电话:(010) 65804086
  • 传真:(010) 65804141
经营性网站备案中心 朝阳网络警察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360安全网站 中国文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