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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外商投资项目需要哪些程序

(一) 合资、合作企业项目立项

项目建议书已不再是必须审批的内容,除报国务院有关部委审批项目、有基本建设内容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单独审批。如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则提供以下文件。

1. 中方投资者或有资格的代理机构报送的申请书(原件)。

2. 项目建议书(原件),主要内容:

(1) 中、外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2)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3) 经营范围、生产规模和国内外市场分析;

(4) 合资、合作年限;

(5) 拟引进技术的内容、条件;

(6) 主要原材料和配套件供应;

(7) 注册地址及基础设施配套条件;

(8) 职工人数和来源;

(9) 外汇收支预测;

(10) 经济效益预测。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附件:

① 合资、合作意向书(原件);

② 中方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资信证明(原件);

③ 外方投资者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或者身份证件以及资信证明(原件);

④ 涉及配额、项目的申请文件(原件);

⑤ 新建项目的用地规模、地形图和用地落实情况。

3.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二) 合资、合作企业的设立

1. 中方投资者或有资格的代理机构报送的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原件)。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3. 公司的合同、章程及其附件(原件)。

4.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三) 外资企业(通常称外商独资企业)项目立项和企业设立

1. 现阶段需委托具有涉外咨询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2. 申请立项和设立的程序,可比照合资、合作企业。

(四)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或改制

1. 股份公司的设立:

(1) 设立股份公司的申请书(原件);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3) 发起人协议(原件);

(4)招股说明书(限于募集方式)(原件);

(5)发起人近三年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限于募集方式);

(6)股份(原件);

(7)发起人资产评估报告及其国资评估中心确认书;

(8)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及银行资信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股份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名单及其情况表;

(11)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2. 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

(1)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的申请书(原件);

(2)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3)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的决议(原件);

(4)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原件);

(5)原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和国资评估中心确认书;

(6)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原件);

(7)股份(原件);

(8) 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最近连续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9)发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资信证明;

(10)股份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3. 股份公司(上市)的增资:

(1)股份公司增资和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请书(原件);

(2)董事会决议(原件)、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及公证处有效证明(原件)、报纸公告;

(3)股份公司送、配股公告;

(4)章程修改书和修改后的股份公司章程(原件);

(5)上年财务年报;

(6)原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

(7)验资报告;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五) 外商投资性公司的设立

1. 设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原件);

2. 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原件)、注册登记证明和法人代表证明;

3. 外国投资者已在境内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和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 投资方近三年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5. 母公司担保函(原件);

6. 房屋租赁协议或购房合同、房地产权证;

7.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9.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

10. 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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