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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不受理或限期补充有关材料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噪音;采光、照明;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申办材料】:

1、《上海港公共场所卫生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经营申请书;

4、建筑设计的卫生审核资料或经营场所的地形图、平面布局图、通风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图;

5、经营场所基本情况表;

6、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情况表;

7、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资料证明;

8、自身卫生管理制定;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 手续完备的受理,手续不齐要求补齐;审查资料和现场勘察,审核通过的签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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