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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基金使用特殊目的公司作为投资工具

  离岸基金设立后进行投资亦需要设立离岸特殊目的公司,其是跨国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个介质和工具。

  离岸特殊目的公司具有税务中性和活动自由的特点,使它特别适合担任跨国资本流动的载体。例如在香港、BVI、开曼进行股权投资都无须政府审批,没有外汇管制,股权转让亦无须缴纳资本利得税,分红无需预提所得税等。离岸特殊目的公司就像联系各国的一个管道系统,离岸层面的资金可以在这些管道随意流动,各种法律关系可以任意重组,不用担心税负。在交易完成、利润实现并且需将投资本利汇入一个国家时,再按当地法律纳税。为了使总体税赋达到最低,基金或其项目公司在发起、持有、投资和退出等阶段均需聘请投资地的税务策划师进行专门的税务策划。举一个粗浅的例子:如果在香港公司层面转让股权,会被征收股权对价0.2%的印花税,但是若通过转让香港公司注册于BVI或开曼之母公司的股权的方式转让香港公司股份的实益权和公司控制权,股权转让层面就避开了在香港的纳税义务。

  香港-其他离岸地这样的架构受到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和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的欢迎根据前述的离岸基金的优点,再由于香港资本能够享受其与中国大陆的税收优惠安排,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和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都常使用香港-其他离岸地这样的架构(持股方向根据情况或有变化)。在这种结构中,股权投资或转让发生在哪个层面,对基金的股权交易的程序、时间表、尽职调查过程也有影响。例如,转让设立在香港的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程序比较繁琐,需向香港公司注册处提交股权买卖双方签署的转让文件(Instrument of Transfer)、买卖单据(Bought andSoldNotes)、公司最新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最近六个月的公司管理账户,而转让开曼、BVI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只须向公司注册代理人提交一些格式文件就可使股权转让在当天可完成。


文章标题:离岸基金使用特殊目的公司作为投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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