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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离岸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离岸公司关联交易是一把“双刃剑”,在节约交易成本、便利交易的程序的同时,由于其“非公允性”以及隐蔽性特征,往往涉及转移财产、转移定价行为,破坏了一国的证卷市场监管秩序以及损坏了中小股东、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有必要强化对关联交易的监管,相关主体应当对关联交易行为给于必要的规制,以防止关联人掠夺相关公司的钱或者将已经从相关公司掠夺来的钱再掏出来还给相关公司。

  我国对关联交易的治理已经持续了很多年,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规制关联交易的宏观制度构架是非常庞大的,法律在其中发挥了核心的作用。

  目前,《公司法》、《证卷法》、《刑法》等部门法当中对关联交易问题都有涉及,但是时至今日都未取得根本性的突破,其中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关联交易作为证卷监管领域的“顽疾”,是各国证卷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有离岸公司参与的关联交易属于跨国关联交易,离岸公司的存在使关联关系的链条更加复杂,加剧了关联交易治理的难度。在目前公司治理尚未完全自由化、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背景之下,笔者认为,对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不能仅仅局限于公司自治或者法律监管的单个层面,而应当2者结合,即从公司治理和法律监管的双重角度对跨国关联交易进行规范。

  有离岸公司参与的关联交易,随着我国参与国际经济事务程度的加深而受到监管层的密切关注,相关的理论研究也在陆续展开。而从商事组织法的角度来看,离岸公司与依照国内公司法所成立的公司并无实质上的差异。

  因此,笔者对有离岸公司参与的跨国关联交易的监管的探讨也主要放在公司法的范围内展开,从防范其风险的角度提出一些建议。


文章标题:利用离岸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阅读:离岸公司 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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