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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三个州颁布双酚A禁令

由于双酚A(BPA)的使用日益受到人们关注,美国又有三个地区颁布了禁止使用双酚A的法令,包括纽约州罗克兰县和加利福尼亚州通过立法禁止在某些产品中使用双酚A,以及佛蒙特州通过了有关双酚A的法案及其修订文件,并颁布成为法律。

纽约州罗克兰县通过《儿童和婴儿产品禁止使用双酚A法》

纽约州罗克兰县于2010年4月20日通过第5号地方法律,禁止销售含有双酚A的儿童饮料容器和吮吸/出牙咀嚼产品。根据这项法规,任何人不得在罗克兰县内销售或为销售供应含有双酚A的儿童饮料容器或吮吸/出牙咀嚼产品。

该项法律将在向纽约州务卿备案日起90天后生效。任何人违反这项法规,将被罗克兰县消费者保护部处于首次违规500美元、其后每次违规1000美元的罚款。

在上述法律中:

“儿童饮料容器”指设计或生产目的为辅助儿童喂食的所有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婴儿奶瓶、婴儿奶瓶衬垫、奶嘴和吸水杯。
“吮吸/出牙咀嚼产品”指设计或生产目的为帮助缓解齿龈不适,或促进睡眠或放松的橡皮乳头和长牙时咬的磨牙圈。

加利福尼亚州通过法令,禁止在儿童食品容器中使用双酚A

加州议会于2010年7月1日通过一项法律,要求从2012年起,禁止在儿童食品和饮料容器中使用双酚A。

这项法令规定,婴儿奶瓶、幼儿水杯、食品和饮料容器中可测试到的双酚A含量不得超过0.1 ppm (百万分之)。婴幼儿奶粉生产商拥有一段过渡期,截止至2012年7月1日,此后不得在金属容器里层的涂层中使用双酚A。

佛蒙特州通过有关双酚A的法案

佛蒙特州于2010年5月19日批准有关双酚A的法案及其修订档成为法律,主要内容是:

从2012年7月1日起,任何人或公司不得在该州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或分销含有双酚A的可重复使用的食品或饮料容器。
从2012年7月1日起,任何人或公司不得在该州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或分销盛装在含有双酚A的塑胶容器或瓶中的婴幼儿配方奶粉或食品。
从2014年7月1日起,任何人或公司不得在该州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或分销盛装在含有双酚A的铁罐中的婴幼儿配方奶粉或食品。
另外,生产商应采用最低毒性的物质来替代双酚A,并且不得使用以下物质替代双酚A:

被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定为A、B或C类致癌物质的致癌物质;
美国环境保护署“经评估可能致癌的化学品清单”中已知或可能的致癌物质,即已知的导致人类癌症,或可能导致人类癌症,或有提出可能致癌的物质;以及
美国环境保护署认定导致出生缺陷、对生殖系统或生长发育有危害的生殖毒害物质。
在上述法规中:

“可重复使用的食品或饮料容器”指用于盛装食品或饮料的容器,包括婴儿奶瓶、防渗漏杯、运动水壶和热水瓶等,但不包括意图在初次使用后即丢弃的食品或饮料容器。这一用语不包括商用水冷却器(commercial water cooler jugs)。
“婴幼儿配方奶粉”指商业销售的供婴幼儿食用的以牛奶或大豆为主要原料的奶粉、浓缩液体,或可直接喂食的人类母乳替代品。
“婴儿食品”指含商业销售的供两岁或以下儿童食用的软糊状或易咀嚼的预制固体食品。

什么是双酚A?

双酚A(BPA)用于聚碳酸脂塑胶和环氧树脂的生产。科学研究显示由于这种化学物质类似雌激素,因而可能导致乳癌、前列腺癌、出生缺陷、男性不育、女童早熟、糖尿病和肥胖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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