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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营养标签规例

实施营养标签规例

营养标签规例于2010年7月1日生效。条例订明除申请豁免外,大部分在香港出售的预先包装食品(包括不含中或西药成分的健康食品及健康补充剂) 必须附有列出七种核心营养素加热量(7+1)的营养标签。若产品作出营养声称,则须符合特定条件。

食物营养标签实施内容

实施时间: 2010年7月1日
范围: 所有预先包装食物#

#豁免 : 婴儿食品、无添加配料的新鲜蔬果肉类、食品包装面积少于100平方厘米(cm2)、热量及指定标示营养素价值非常低的食物如蒸馏水、酒精含量高于1.2%、少于每年30,000数量出售并没有任何营养声称的食品 (此项豁免需向食环署申请) 等。

标签要求

1. 标明核心营养素: 热量^、蛋白质、碳水化合物*、饱和脂肪、脂肪总量、钠、糖、反式脂肪。
^ 如食物含有酒精及有机酸(如乳酸、柠檬酸),此分量也可计算在热量中。
* 碳水化合物可选择标示可获得的碳水化合物的数值或碳水化合物总量(必须列明膳食纤维的数值)


2. 形式规定: 以每100克/毫升或每一食用分量形式标示营养素。

3. 若产品须作营养声称(如低脂、高钙),该声称的营养素必须符合作出声称的条件。

注意: 若海外产品已列出其他地区的营养标签(如美国、澳洲或日本等地),食品商则需核实标签上的资料,以确保营养数据的准确性和营养声称的表达合乎条例要求(如符合“0”、“高”、“低”、“不含”的定义),标签可以中文、英文及中英文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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