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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职业介绍所规例

《香港职业介绍所规例》

附属于《香港雇佣条例》的《香港职业介绍所规例》对职业介绍所的运作加以规管。规例的主要条文包括:

  • 所有职业介绍所在经营任何职业介绍的业务之前,必须向劳工处申请牌照;
  • 有关牌照的申请, 最迟须于开始营业前一个月,以指定的表格向劳工处处长提出;
  • 由发牌日起计,牌照的有效期是12个月。续期的申请最迟须于牌照届满前两个月提出;
  • 职业介绍所向求职者收取的佣金额,不得超过该求职者获安排就业后所赚取的第一个月工资的10%;
  • 任何职业介绍所如违反法例规定,可被检控和撤销牌照。

职业介绍所事务组

职业介绍所事务组负责执行《雇佣条例》第XII部及《职业介绍所规例》。该组经常派员视察职业介绍所,以确保其经营方法合乎法例的规定,从而保障求职者的利益。

所有职业介绍所在开始经营前,须先向该组申请牌照。每年获发牌照的人士及职业介绍所的名单会于宪报 (PDF)上刊登。欲进一步了解职业介绍所的发牌及规管制度,请参阅经营职业介绍所实务指南。有关查询,请致电 2852 3535 或亲临香港中环统一码头道38号海港政府大楼12字楼与该组联络。

个别国家驻香港的总领事馆会认可本地的职业介绍所,处理由其国家到港工作的劳工的雇佣合约。有关的资料及查询,请与相关的总领事馆联络:

菲律宾驻香港总领事馆
香港金钟
金钟道95号
统一中心14楼
电话: 2866 7081
传真: 2861 3521

印尼驻香港总领事馆
香港铜锣湾
敬诚街6至8号
电话: 2890 4421
传真: 2895 0139

泰国驻香港总领事馆 (劳工部)
香港上环
文咸西街14-20号
盘谷银行商业大厦22楼2202室
电话: 2845 0086
传真: 2845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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