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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驳回复审作为申请商标被驳回后的唯一救济途径,是指商标局以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为由驳回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后,申请人对此不服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准予申请商标初审公告的程序。

  驳回复审程序其实是商评委对商标申请注册的一种再审查。对于企业而言,应区分重要商标与一般商标,对于重要商标,一旦遭遇驳回,只要有一线希望,都应穷尽程序尽量进行争取。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当事人可通过理由阐述并提供有针对性地证据材料来影响商评委对商标的再判断。整体而言,驳回复审案件平均成功几率较高,而且不少知名品牌曾有过驳回复审的经历。

  一、以“绝对禁止”理由驳回的部分典型案例

  1、“国窖1573”(35类)商标驳回复审案——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泸州老窖

  驳回原因: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

  典型意义:本案所涉商标“国窖1573” 并非单纯的“国+商品名称”类商标,鉴于申请人在行业内的影响力以及“国窖1573”作为商标名称本身所蕴藏的深厚的文化渊源和特定历史背景,“国窖1573”商标指定使用在35类“广告”等服务项目上不存在夸大宣传的问题,更不会对消费者形成欺骗性。而且,作为申请人注册在33类上赖以驰名的“国窖1573”商标的保护性注册,其注册保护具有合理性。本案的成功复审为泸州老窖公司全面保护“国窖1573”品牌,更好开发推广“国窖1573”系列产品及衍生服务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新坦洋”商标驳回复审案——福建新坦洋茶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坦洋

  驳回原因:“坦洋”是一种红茶的名称,使用在指定服务项上,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产生不良影响。

  典型意义:本案是从商标标志本身含义及其与指定服务之间的关联程度寻求突破的典型案例,具有一定代表性。坦洋功夫红茶是一种商品名称,与“广告”等服务没有任何关联性。同时,在“坦洋”前添加一个“新”字,整体含义完全不同于“坦洋”本身作为红茶名称的含义。另外,“新坦洋”在先已经作为商号被核准登记,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证明了其并非商品名称。最终,本案成功取得复审,为申请人的正常经营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3、“严凤英”商标驳回复审案——深圳市严凤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严凤英

  驳回原因:严凤英是我国著名黄梅戏表演艺术家,作为商标注册易造成不良影响

  典型意义:本案在以当代知名人物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案件中具有标本意义,不仅为同类复审案件提供了参考思路,而且明确了知名人物姓名商标注册审查的两个基本要素。其一,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是否取得了在世名人的合法授权或者过世名人直系亲属的同意或授权;其二,相关商标的注册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就本案而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王小英作为“严凤英”的儿子,本着纪念母亲和发扬“严派”艺术文化的良好初衷,同时为了更好保护“严凤英”品牌,避免他人抢注,在征得其余直系亲属同意并经公证的情况下,以申请人名义在“演出”等与“严凤英”紧密相关的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严凤英”商标具有正当性。

  4、“成都七中”驳回复审案——四川省成都市第七中学

成都七中

  驳回原因: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

  典型意义:本案进一步明晰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商标是否能够作为商标予以注册的审查原则,透析了相应法律条款的立法本意,对类似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对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从立法本意来讲,其主要是用于规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商标(或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进而解决此类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问题。“成都七中”商标复审案中,尽管商标文字部分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成都”,但商标整体在含义上具有明确的指代对象(即“成都市第七中学”),商标整体已经形成明显区别于单独的“成都”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含义的“第二含义”,其为对应主体申请注册,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的可注册性。

  5、“切尔西女孩”商标驳回复审案——江心岛服装有限公司(英国)

  驳回原因:包含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典型意义:本案对于如何理解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或含有公众知晓外国地名)的商标是否具备可注册性的问题具备一定的参考意义。“切尔西”虽然的确是一个外国地名名称,但同时还具有其他多重含义,即是常见的女子名,也是知名足球俱乐部名称,而从我国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角度出发,其作为地名的含义并不强于其作为女子名或知名足球俱乐部名称方面的含义。而且,复审商标“切尔西女孩”由“切尔西”+“女孩”两部分组成,商标整体在含义上与作为地名含义理解时的“切尔西”更是形成了明显的区别,其作为商标,通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推广使用已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性,应予核准保护。

  二、以“相对禁止”理由驳回的部分典型案例

  1、“翅味鲜”商标驳回复审案——成都金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翅味鲜

  驳回原因:商标仅仅描述了服务内容特点,缺乏显著性

  典型意义:本案作为暗示性商标获准注册的典型案例之一,对于确立暗示性标志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保护的具体标准具有研究价值和参考意义。“翅味鲜”作为商标,一方面从词汇搭配上看,有别于中文传统意义上的用语习惯,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更为重要的是其指定使用在“餐厅、餐馆”等服务项目上,虽然字面表达出的含义最终会让相关公众将其与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产生联系,但这种联系是需要相关公众通过一定的联想或者想象才能实现的,并不会一看到该标志就会立即想到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换言之,“翅味鲜”指定使用在“餐厅、餐馆”等服务项目上并没有构成对相关服务内容、特点的“直接”描述,而仅仅是一种“暗示性”的表达,而《商标法》所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仅指向直接描述性的标志,并不包括暗示性标志。

  2、“上茶”商标驳回复审案——四川省叙府茶业有限公司

叙府茶业

  驳回原因:“上茶”为餐饮业常用语,作为商标注册缺乏显著特征

  典型意义:“上茶” 是茶馆、茶房服务领域的常用语,但并不属于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的行业通用语,将其申请注册在非餐饮服务,特别是与茶馆、茶房服务不相关的领域应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性。“上茶”商标复审案确立了在判断某个商标标志是否属于常用语或者普通商贸用语时应充分考虑商品或者服务类别的基本判断原则,这一判断原则的建立对于类似案件的审查判断将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

  3、“1169”商标驳回复审案——四川省一方茶水贸易有限公司

一方茶水

  驳回原因:商标为普通字体的单纯数字,用作商标缺乏显著特征。

  典型意义:对于单纯的数字商标,除考虑商标标样本身是否具有独特设计而外,对于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判断需结合其指定使用的具体商品项目考虑,如果其并非指定使用在习惯以数字做型号或者货号的商品项目上,且从普通消费者的识别角度,也并不会直接将其识别为指定使用商品的生产年份或者指定使用服务的起源时间等特点的,不应仅因某商标为普通字体的单纯数字就以缺乏显著性为由将其驳回。“1169”商标复审案的成功正是源于对上述理由的充分阐释,该案也为类似情形的复审案件提供了有利的案例支撑。

  4、“纸;SINOPAPERIPX”商标驳回复审案——芬瑞公司 ADFORUM AKTIEBOLAG(瑞典)

  驳回原因:仅仅表示了指定服务项目的内容等特点

  典型意义:本案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表现形式,并且,商标中除了“纸”字之外还包含了“SINOPAPERIPX”英文。商标整体并未仅仅描述服务内容特点,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本案的参考意义在于判断某个描述性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时,要从商标整体进行判断,同时考虑商标的特有表现形式。

  5、“black mouton”商标驳回复审案——北京亚胜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驳回原因:申请商标译为“黑色绵羊毛皮”,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产品的内容特点

  典型意义:申请商标“black mouton”虽然被译为“黑色绵羊毛皮”,但“mouton”并不是常见的英文单词。同时考虑到中国消费者对英文商标的一般识别能力,消费者并不会直接识别出申请商标的具体含义。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对英文商标的识别主要以商标整体表现形式为主,而不会对含义着重识别。本案申请商标采用圆体书写,表现形式独特,其作为商标并不缺乏显著性。

  三、以“相同近似”理由驳回的部分典型案例

  1、“伢伢乐”商标驳回复审案——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纳爱斯集团

  驳回原因:与注册在先的“乐伢及图”商标(引证商标)构成近似

  典型意义:文字商标的近似判断,主要考虑标志本身尤其是商标整体含义的区别。同时,商标文字顺序也是商标近似判断过程中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申请商标“伢伢乐”的尾部为“伢乐”,虽与引证商标“乐伢”文字相同,但排列顺序的不同强化了两商标的差别。本案的成功复审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借鉴意义。正所谓企业发展,商标先行。“伢伢乐”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的成功为纳爱斯集团扫清了商标障碍,也为纳爱斯集团“伢伢乐”产品的开发推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prospecs”商标(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案——LS网络株式会社(韩国)

LS网络株式会社

  驳回原因:与注册在先的“ ”商标(引证商标)构成近似

  典型意义:组合商标的近似判断问题是商标近似判断类型中较为普遍的类型之一,由于其不仅涉及对标样本身识别主体的判断,同时还需充分考虑普通消费者的一般认知习惯。该案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虽较为接近,但根据中国相关公众对类似商标的认知习惯,对于申请商标一般会将文字部分作为识别重心,将图形元素作为整个商标的装饰性部分进行识别,而对于引证商标而言,其图形部分毫无疑问应是整个商标的识别重心。

  3、“DOS”商标(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案——桂林市德好贸易有限公司

  驳回原因:与“相似商标”商标(统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

  典型意义:本案是不同语种商标近似判断的典型案例。申请商标为德语,而引证商标为英语,两商标整体含义完全不同。同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表现形式方面差别明显,消费者在识别时不会产生混淆误认。由本案可以看出,针对不同语种商标的近似判断,商标整体外观、创意结构为主要考量因素,即便含义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如果商标表现形式及结构明显不同,一般也不应认定为近似。

  4、“美林商标”商标(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案——美林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台湾)

  驳回原因:与注册在先的“美林相似商标”商标(引证商标)构成近似。

  典型意义:引证商标文字为拼音,与申请商标汉字“美您”的拼音相同。但“meinin”并没有标注声调,既可以作为拼音识别,也可以作为英文识别,其与“美您”二字并非完全对应。隔离状态下,两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文章标题: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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