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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旧商标条例区别之商标定义区别

  香港特区计划在1998年大幅度修订香港的商标法例。新的《商标条例》已于2003年4月4日起正式实施。

  与旧的《商标条例》相比较,新《商标条例》的实施旨在简化商标注册的程序,使其过程更有效率以及更简便。其新的变化主要有:大幅度降低商标注册的费用;扩大可注册商标的范围,允许声音和气味的商标注册;简化商标的发牌和转让流程;为商标提供更高保障,例如加强商标拥有人对侵权者采取行动的权利,以及加强保障知名商标。

  新《商标条例》进一步完善了香港的商标注册制度。主要体现在:新条例提高了对注册商标的保障,以及简化和改善现有的注册制度。其中的改变包括降低收费、提供多种类别的申请、废除商标记录册对A部和B部的划分、为注册的有效期和实施电子商贸事宜定下标准、扩大对驰名商标的保障范围,以及采纳更广阔的商标和商标侵权的定义。

  除了新《商标条例》的推出,香港知识产权署还退出了几项与商标相关的新措施。其一是知识产权署依据资讯科技处外判计划为公众提供电子服务,从前若要查阅商标记录,必须亲自到知识产权署,而新推出的网上查询系统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发展。知识产权署亦于2003年1月底推出了网上查阅商标记录服务,市民可免费试用该项服务。当然你也可以咨询北京港骏,让我们专业人士帮您办理,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以便加强对无形资产的进一步保障。同时新计划也为知识产权署的人员带来重大的转变,他们现在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处理商标注册的申请。大大保证了商标办理的效率。

  《商标条例》对商标的定义有明确的规定,在旧条例的基础上,新条例使商标的定义更完整更科学。更具香港知识产权署于2003年颁布的《商标法》:商标(TRADEMARK)商标现指任何能够将某一企业的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货品或服务做出识别并能够借书写或绘图方式表述的标志。商标可由文字(包括个人姓名)、设计式样、字母、字样、数位、图形要素、颜色、声音、气味、货品的形状或其包装,以及该商标的任何组合所构成。虽然条例并没界定何谓「标志」,不过这样下定义的目的就是要广泛滴诠释这个词语,而这个词语将会包括一切能够在市场上起着商标作用的东西。而新、旧条例对“标志”一次的诠释有所区别,新条例扩大了“标志”一次的范畴。

  旧条例要求标记必须包括可以视觉感知的记号,但不包括无形的标记,例如声音和气味。新条例则以明文规定,商标可由颜色、声音、气味或该等标记的任何组合构成。单一的颜色可注册成为商标,条件是该标记必须具有识别的能力。只是对于某些可注册声音和气味的商标,申请人必须仔细考虑有关借绘图方式表述该等标记之规定。如果不能将该声音或气味借组某种方式具体的表示出来,就只能按照旧条例的规定,不能注册为商标。为了便于客户更好的理解,下面将对有关声音和气味注册为商标的问题做具体说明:

  声音和气味可以注册成为商标,为香港商标带来了全新的商标概念,但这对欧美地区来说已经是耳熟能详了。在这里必须对这一点作出更深入的阐述:根据新商标条例,一个可以成功注册而受法律保障的商标,必须可以以文字或图像表示,以及必须要具备商标所应有的独特性及非描述性的特质。如果一个手提电话、一个杯子、以至一副眼镜拥有一种独特的香味的话,这种香味就有可能成功注册为商标,因为这些物品本身不会有独特的味道。另一方面,我们无法为乐器的每一种声音注册为商标,因为各种不同乐器的声音难以用文字作区分,而且乐器本身就应有声音,故此这个商标就不具独特性。

  注册声音及气味成为商标,对于香港而言仍然是十分新鲜的事。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以声音及气味注册成为商标的例子出现。大型的电脑制造商或网页浏览器供应商应该是这方面的先河,如电脑操作系统在启动时的不同的声音就有可能成功注册为商标。由于可大胆设计自己有独特性的声音或气味的产品及提出申请,并以此作为宣传手段,营造创意优势。

  假设某标志包括声音和气味,能够借绘图方式表述,那么按上文所述,余下的问题就是该标志「能否与其他货品或服务做出识别」。更具工作手册,验证的标准是:该标志是否让人能够识别所有印有这个标志的货物均是来自某相同的企业呢?换言之,该标志能否提出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该标志便属于一个商标,而知识产权署亦会进一步考虑该注册申请的事宜。新条例对于商标的最后界定就是能够与其他货品或服务做出识别并能借图示表示出来的标志,这无疑扩大了商标的范畴。

  新条例的实施使商标的注册更为简单、更为科学、更为公证,其也在旧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新的调整。一下对新旧商标条例的更改,简单阐述新旧商标条例的十大区别。


文章标题:香港新、旧商标条例区别之商标定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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