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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旧商标条例区别之反对程序的区别

  当一个商标递入了香港政府申请后,是有两个可能性会被进行反抗辩反对:

  (1)一个是政府内部的反对;

  (2)一个是登宪报后的公众反对。

  其实两者最主要的区别是:商标定义上的修改和区别。旧商标法定义涉及面狭窄、要求严谨;而新的商标法涉及面较广且比较宽松。

  举例说明:以前有些成份是不能构成一个商标的,例如人名等等。但在新法例“人名”是可以构成一个商标的。所以在反对过程中,我们要知道此商标的申请是用新商标法例还是延用旧商标法例,有些商标是在过渡期裹用旧商标法申请,但有些是用新法例去申请的,因为要清晰知道申请的法律依据,方能根据相关法例的精神进行反抗辩反对程序。根据法律,如果是用旧商标申请,在申请生效期之前所有的定羲、法律精神都是用原旧商标法理解的,这并不利于申请者的申请结果。旧法例的定义是狭窄、要求严谨,相反若利用新法例作为背景去申请,无论对所需的时间、费用、程序,甚至于反抗辩反对过程都非常有利。因此可以申请将利用旧的商标法的背景转到新商标法的背景,当然申请递入的日期也是可以带到新法例从而继续申请,但这是需要进行特别申请的,当申请成功后就可以用新法例来处理反抗辩。在处理新旧商标法例的交界,比较建议客人将旧商标的申请转到新商标法例的申请。因为其优势在于可以节省申请费用,加快申请速度,同时原来旧法例登宪报是需要HKD2000政府费用的,但新法例则不需要,所以一般会建议转到利用新法例来申请。

  在新旧商标法例背景下,一般有以下三点的差异

  1、政府内部反对的不同

  政府内部的反对,旧法例是很少有既定的表格去作为回复之用,最主要是用专业书信进行质问及做答,而新法例是用了很多新的表格取替有关专业书信的质问及作答。

  举例说明,政府对于申请商标某个类别有疑问,其会要求申请者填写相关的表格进行作答,从而减轻申请作答的难度。但最主要的反对内容及做抗辩的理由及根据都没有特别的更改。由此可见,这些变化是由于新旧商标法定义的不同而引致宽松程度的不同。始终新法例较为宽松,旧法例较为狭窄、严谨。

  2、语言的不同

  早期即是旧商标法日期大多数的文件都是英文为主,而新法例就可以有中文或英文可以选择。如果是选择中文,那以后的抗辩、聆讯都要用中文;若是选择英文,则全部都要用英文,不能做适当调换、更改,这是语言上的区别。

  3、登宪报的时间下同

  旧法例登宪报的时间是两个月,但新法例登宪报的时间是3个月。所以作出反对的时间要小心处理,若是过了反对时间就要做一个特别程序,是较为复杂的。

  由此可见,做反抗辩程序,无论是新商标法或是旧商标法,针对政府的内部反对及公众反对,都是一个很专业的问题。这也是注册商标最值钱的地方,是成功与否的关键。所以要保证注册商标的成功率,建议找专业的公司帮忙,而很多公司只能做申请的动作,中间与政府的抗辩是处理不了。


文章标题:香港新、旧商标条例区别之反对程序的区别

关键词阅读:香港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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