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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标常见问题与解答二

  1、香港商标注册后,再将其转让应该办理什么手续呢?

  答:香港商标转让,想将其行使权转给其他人,需要做一个商标转让的程序。非常简单,你首先同对方签定个买卖协议,然后委托专业公司帮你做文件,签名,再将签名文件递入政府申请就可以了。

  2、合并后的注册会否有新的编号,或新的注册证明书?

  答:合并后的注册会行新的编号,但不会有新的正常证明书。

  3、我是生产羊毛毛衣的,主要是女装,现在希望在香港注册商标,但我了解到,衣服属于25类,但毛线属于23类,那我应该注册在哪一类别上呢?

  答:主要看你是售卖毛线还是售卖衣服,如果是售卖衣服的话,就注25类。如果是售卖毛线的,就注23类。如果想得到最大的保障的话,就两类都注册。

  4、如商标注册已届满,亦已从注册记录册中删除,可否恢复此项注册?

  答:恢复注册有一个最后期限。必须在商标删除日期后的六个月内提出恢复申请(《商标条例》第35条)。该期限不可延长。

  5、续期费或恢复费是否可以退回?

  答:如注册之初尚未处理续期或恢复申请,可退回有关费用。通常有关续期或恢复的申请将在此申请收到之日起的4—5日内予以处理。一旦商标被续期或恢复,即无法再退回有关费用。

  6、具显着性的气味商标是可以注册的。其涵义如何?

  答:如货品本身因其气味作为买点,或货物本身即有气味,如沐浴露,化妆品,茶叶,洗洁精等,则气味就不大可能具有显着性而成为注册商标。然而消费者认定某货品的气味是以可被界定为显着性的。也即是说,例如基于某次庞大的商品宣传活动,把气味视作该产品的商标,致使消费者单凭该气味,便可识别那是申请人的货品。

  7、我在香港持有一个驰名商标的,我现在想转让出去,手续上跟普通商标的转让有什么不同呢?

  答:中国有一个驰名商标的说法,是代表这个商标是相当出名,在很多国家都有注册的。对于不在中国用的时候,在其他国家用的时候,这个名词是没有特别意思的。

  8、我二月份刚刚取得中国商标注册证书,现在想在香港注册,但发现一月份已经有人抢先申请,我应该怎么处理才可以在香港获得注册呢?

  答:你的商标已经在中国注册成功了。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马上委托专业人士写一封信反对在香港正在注册当中的商标。第二,把在中国成功注册的商标资料交给再委托专业人士做一个特别程序,叫做优先次序申索的申请,注明你注册商标的日期,其实是之前在中国注册的日期,这样就可以获得一个优先次序。这个情况下,在香港也会注册成功,而别人的申请就会失败。

  9、我以“ABC”公司的名义持有一个商标,现在更改为“XYZ”,那么商标持有人是否需要做更改,程序怎样?

  答:法律上是不需要的。因为当你公司更改公司名称,已经有一张新的名称的CI,很清楚注明旧有名称改为新的名称和日期。而核对一间公司,最重要是公司的编号,所以你喜欢改可以,不更改也可以的。

  10、何时需要提交公约优先权文件?

  答:除非商标注册处如此要求,否则无需提交。一般而言,当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存在可能冲突时,商标注册处会要求提供公约优先权文件。

  11、虽然已根据《商标条例》声称优先权。但由于申请的数据不全或有误而延迟了申请日,导致超过了六个月的优先权期,这时是否会丧失优先权?

  答:如给予的申请日是在申请公约优先权的六个月后,则丧失优先权。

  12、若商标中有日文字,但申请人没有按要求填写表格,这会否构成申请的不足之处?如果是话,又会否影响申请提交日期的授予?

  答:申请人须填写表格(《商标规则》第120条)。若申请人没有填写,注册处稍后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该等数据,但不会影响申请提交日期的授予。

  13、如用附页列出货品及服务说明,但忘记填写附页页数,会否被视为不足之处?

  答:没有填写附页数并不是一项不足之处。唯申请人必须填写有关空格,并确保整份申请已经填妥。

  14、如没有将依旧法例的注册申请转换为依新法例的,是否需要在政府宪报内刊登公告,并支付刊宪费用?

  答:需要。需根据公告的大小支付费用,费用约为港币2000元左右。如转换为新法例下的注册申请,商标注册处将会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上以电子形式公布,申请人即无须负担公告费用。

  15、什么是已转换为新法例下的注册申请?知识产槽处将如何予以审查?

  答:提交转换为新法例下的注册申请的通知最后期限为2003年10月6日。转换申请将被视为在2003年4月4日,即新法例生效之日提出,且将根据新法例予以审查。同日期的申请将不会被认为是相互抵触的。

  16、知识产权处如何审查相互抵触的注册申请?

  答:基于已存在一个相同或类似的在先申请,注册处对另一注册申请的反对只是暂时性的,除非该在先申请获准注册(参见《商标条例》第5条关于“在先商标”的定义)。

  当在先申请获准注册,商标注册处将根据《商标规则》第13(1)条正式提出对另一注册申请的反对。在此阶段,申请人将被要求按《商标规则》第13条规定的时限消除有关反对原由。当反对仍是暂时性的,即在先申请获准注册及对后一注册申请正式提出反对前,申请人仍可采取措施以消除有关反对的原由,如删除申请说明中已被在先申请包括的货物和服务。

  17、注册处会否通知申请人有抵触的注册申请已经失效?

  答:注册处及申请人均须留意有抵触的注册申请的状况。

  18、同时待决的申请会否构成相互抵触?

  答:同日的申请不会构成抵触,注册处不会引述相互抵触于同时待决的申请。(详见《商标条例》第12条及第5条有关“在先商标的定义”)。

  19、如商标注册申请获得接纳,该商标会否自动获得注册?

  答:如申请符合注册规定,商标注册处会接纳申请并作出公布,以便有需要的人士提出反对。如无人反对申请,注册处便会同意商标注册,并向申请人发出注册证明书。

  20、审查注册申请会涉及什么问题?

  答:知识产权署会审查你的申请,以认定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条例》所订下的注册规定。可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显着特性”,以辨别出申请人的货品和服务。可注册的商标不可以是消费者会预期其他商户一般会用来描述或推广有关货品和服务的标志。此外,如要将商标注册,该商标不可和他人在同一种货品或者类似货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如有该方面的任何疑问可致电专业集团查询(如:北京港骏)。


文章标题:香港商标常见问题与解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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