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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标常见问题与解答三

  1、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如不符合注册规定,可采取什么步骤?

  答:知识产权署如根据《商标规则》第13(1)条向申请人发出有关意见通知书,就商标申请提出反对,也会同时在意见通知中说明申请人应考虑采取什么步骤,以符合注册规定。申请人可就反对的内容,考虑采取下列步骤:就申请提出修订,删去受反对影响的货品和服务;提交证据,证明由于申请人就某些货品和服务使用该简标,该商标实际上已具有显着特性;假如申请人拥有某注册商标,而该注册商标与申请中的商标涵盖相同或类似的货品或服务的话,申请人可考虑就申请中的商标的图示提出修订,加入注册商标的图示;如有其他注册商标或商标注册申请阻止申请人的商标注册,可考虑提交有关商标拥有人的同意书;或提交书面申述,证明申请符合注册规定。申请人有六个月时间响应意见通知书。

  2、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述响应根据《商标规则》第13(1)条发出的意见通知书后,下一程序为何?

  答:知识产权署会考虑申请人在书面申述提出的事项,以重新评估申请是否符合注册规定。如申请未符合规定,知识产权署会根据《商标规则》第13(4)条发出意见通知书,说明反对的理由,并给予申请人三个月时间,以便申请人采取适当步骤解决行关事宜(有关步骤请参看上文“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如不符合有关规定,可采取什么步骤?”)。此外,申请人可在三个月限期届满前提出召开聆讯的要求。

  3、如有申请注册的商标与我就类似货品或服务而使用的商标相类似,如何可就该注册申请提出反对?

  答:获商标注册处接纳的商标注册申请,会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中公布。如你希望反对商标注册的申请,须于该申请公布尔日期起计三个月内提交反对通知,并须于反对通知内陈述反对理由。可就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反对的理由已在《商标条例》中述明。其中一项常见的反对理由,是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就类似货品或服务而使用的某在先商标相类似,因而可能产生混淆。不过,拟提出反对的人士宜先征询律师或商标代理人的意见,以考虑提出反对的相关理由。申请人须于指定时限内提交反对陈述,而反对人及申请人均有机会在指定时限内,分别就反对注册及注册申请提交证据。商标注册处收到所有证据后,会安排双方出席聆讯。聆讯完结后,聆讯人员会作出决定,而在反对注册的法律程序中胜诉的一方,通常会获判给讼费。

  4、如商标注册申请遭受他人反对,应如何处理?

  答:如商标注册申请遭受他人反对,你须考虑是否撤回申请或继续的法律秆式。你可征询律师或商标代理人意见,以评估你的情况以及撤回申请或继续参与法律程序所涉及的讼费。

  5、国际货品和服务分类由第七版转为第八版后有何变化?是否需要将注册的货品或服务按第八版重新进行分类以适应上述变化?

  答:第八版最主要的变化是将类别42分为四个新的类别,即类别42至45,在注册续期后的短时间内,注册处将向注册拥有人发出通知,建议其按照国际货品和服务分类第八版的规定对其货品或服务予以重新分类。在考虑注册拥有人对上述建议的有关意见后,注册处将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上予以公布。如无反对,将按此对注册拥有人的货品或服务予以重新分类。

  6、《商标条例》第55条规定只有商标拥有人的姓名和地址可以改动,而《商标规则》第54条则规定可就商标本身作出改动。如何理解?

  答:如商标拥有人的姓名或地址在商标中出现,即可根据《商标规则》第54条提出改动商标的要求。

  7、如并非对商标的本质造成重大的影响,旧法例容许注册商标所有人改动商标为何现时注册商标的改动只限于包含拥有人名称和地址的商标?

  答:拥有人毋须为使用梢为改变的商标式样而改动其在注册纪录册上的商标。如果他只是使用在要亲上有别于其注册商标的式样,但没有改变商标的显着特性的话,他仍可对侵权者采取行动,及防止其商标因不予使用而被撤销。即使拥有人对商标稍微作出改动,他亦须重新申请。如商标中拥有人的名称和地址有所改变,则他有权改动其在注册纪录册上的商标。

  8、商标注册续期后,会否有一个新的注册编号?

  答:不会,将会保有原来的注册编号。

  9、如申请按照《商标条例》[第559章]第52(2)(a)条以“不予使用”的理由提出撤销注册的申请,该”不予使用”的三年期限将从何时起算?

  答:根据《商标条例》[第559章]第52(8)条,该三年期限可自该商标根据第47(1)条实际加载注册纪录册之日或之后起计算。

  10,如果商标是文字商标,那么对于文字是否有字数限制呢?

  答:首先商标是没有特别的限制有多少个文字的。因为如果你用日文、英文的文字数目可以是很多的。但是如果是中文,你这么长的字面,其实很难分别出其主次的。而且此商标未必构成一个有用的商标,政府也都有可能会作出反对。记住商标是要容易区分,突出你的产品的象征才算是一个商标,而甚少用这么多的字数去构成一个商标的。

  11、若打算提交因使用而证明商标具显着性的证据,可否延展时限提交有关证据?

  答:根据《商标规则》申请人可在6个月内(例如限期为2003年12月12日)提交书面陈述,包括有关商标因使用而具显着性的法定声明。如需延展时间以提交法定声明,则须在2003午12月12日或以前提出延展时限的要求。如在2003年12月12日或以前,或在已延展的3个月限期届满当日或以前,申请人已提交法定声明,注册处审查法定声明后,如仍认为申请未能符合注册规定,便会根据《商标规则》把意见通知申请人;详见商标注册处工作手册审查申请。如申请人未能在2003年12月12日或以前提交法定声明,但已在该日前提交书面陈述,注册处会根据《商标规则》把意见通知申请人。申请人须于三个月内提交法定声明以证明商标符合注册要求,或采取其他适当的行动。任何按《商标规则)延展时限的要求,必须于该三个月内或已延展时限期内提出。申请人须提交全部理由,以支持其根据《商标规则》提出的延展时限要求。处长会按既定原则行使酌情权批核延展时限的要求,详见商标注册处工作手册申请延展时限。

  12、若接获知识产权处处长根据《商标规则》条例告知的意见后,需要多于3个月时间以证明处长提出的异议无效,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商标规则》,处长可批准延展时限,每次为期不多于3个月,以便申请人证明申请符合注册规定。申请人须于书面意见指明的3个月期限届满前,以表格提交延展时限的要求。请注意,提出延展时限要求的理由须为下列其中一项:

  A、申请人需要额外时间取得某有关商标拥有人的同意书;

  B、申请人需要额外时间取得某有关商标的转让;

  C、宣布某有关商标注册无效或撤销注册的法律程序仍然待决;

  D、需要额外时间准备其申请的商标的使用证据;或

  E、其他特殊情况(提出延展时限要求时须提供详情)

  如需要更详细的数据,请参阅商标注册处《工作手册》有关申请延展时限的部分,亦可致电北京港骏查询。

  13、驰名商标母须在中国香港使用或享有声誉,是否不会不予使用(重复可能)而被删除?

  答:即使拥有人没有在中国香港经营业务或拥有商誉,驰名商标也可得到某程度上的保护(如拥有人有权反对就不同货品、服务而提出的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但透过注册(防御商标除外)而得到的保护必须有实际使用支持。

  14、驰名商标有什么其他的保护?

  答:如某商标的使用对某驰名商标的显着特性或声誉构成不公平的利用或造成损害,则有关驰名商标的反侵犯法律程序可扩人至不同的货品或服务。即使没有在香港经营业务,有关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相类似的货品或服务被侵犯性的使用,并可能会令公众产生混淆,则驰名商标拥有人有权发出强制令。极为驰名的商标可获防御商标保护。

  15、新的商标法例是否仍然如旧法例将商标注册区分为A部和B部?

  答:新商标法生效之日,既有的注册商标已转移至新的注册纪录册。此新的注册记录册与依旧法例(第43章)的注册纪录册不同,不将商标注册区分为A部和B部。

  16、一项注册转让的申请在新法例实施前提交但仍待处理,根据新法例其法律后果如何?

  答:该注册转让的申请将被视为依新法例而提交,申请人无需再提交新的转让申请。

  17、我发现了一个商标过期六个月了,都没有人去续展,现在我想将这个商标重新注册可以不可以呢?

  答:可以,不过成功与否,要决定的因素就是原商标持有人是否会将此商标去续期,不过因为商标已经过期了,好有可能已经放弃了商标的使用权。而且要续期不是一定成功的,一定要证实到商标在这段时间还是在使用当中,做很多宣誓的文件,还要有证据去证实这个商标是有价值,才能够说服到知识产权处,可以给予你去续期,但是一般情况下,政府未必一定批的,所以你可以抢先去注,不过有一个风险,就是原商标持有人是否会去申请恢复这个过期的商标的。

  18、旧的《商标条例》(第43章)第26(2)条关于商标的联系的规定是否仍然有效?

  答:无效。根据新条例附表5第10(6)条,商标的联系已不再需要,此前在注册纪录册上登记的联系也即行停止生效。

  19、我有一个商标,正在注册过程中的,现在我这个商标,之前是申请做服装的,而现在不想再做服装行业,想把整间公司都卖给别人,我这个商标所有权就转让给别人了,这个运作需要做什么程序呢?

  答:首先要等登完宪报之后才可售卖。当你拿到此商标证书时,才算是你完全持有该商标。要做一个转让商标的程序很简单,委托专业的公司去帮你做合约、会议记录、还有一份法律文件就是契约,同时请注意你如果用有限公司买卖的话,买和卖都要用一个钢印的。还需要专业公司的见证,这份文件才可以有效的。然后将所有文件递交到知识产权处,法律上盖章之后就生效了。三到四个星期,政府就有一封信确认新的持有人。

  20、我的香港商标已经注册六年了,我是以香港公司的身份持有的,现在有个客户要以100万向我购买,我需不需要在转让中向政府交税呢?

  答:如果你不是以商标买卖来盈利的。根据香港法例可以叫做资产的升值,例如你的资产卖出,这个是长期的投资,根据香港的法例长期投资是不需要打任何税的。所以类别方面可以写是长期投资的资产升值的类别,这个情况下是不需要打税。首先要做的是,双方要签定一份买卖商标的协议书,最好先收取部分的定金,然后委托专业集团去完成所有有关的文件,同时需要做一份正统的买卖合约才可以的,然后到政府办理手续。

  21、如已根据新法例转换注册申请,是否仍可提交新法例生效之前获得的关于显着性的证据以支持注册申请?

  答:可以。可提交在新法例生效日前因使用而获得的显着性证据以支持转换后的申请。

  22、如在旧有法例下提供了两个供送达文件的地址,一个是注册申请时申报,另一个则是申请记录注册用户时申报。可否继续保留这两个供送达文件的地址?

  答:鉴于新法例现已实施,在处理注册申请或有关注册商标所涉的一切法律程序方面,申请人只可保留或提供一个供送达文件的地址。

  23、新法例现已实施,那么,商标注册申请是否仍刊登在政府宪报内?

  答:为方便任何有关人士提出反对,凡于新法例正式生效前提交而又未按新法例转换的商标注册申请,将仍继续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第6号副刊内。请参阅行关的过渡性事宜的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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